※ 引述《morethanless (欣)》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朋友最近跟我哭訴 它被某板版主因為時常管理女性問題版務上跟他有接觸 後
: 來約出門 有發生些事情
: 但後來發現這男生根本不是如網路營造形象那麼多,金 還台北房二代根本沒有
: 出門都aa制
: 也疑似跟不同版友出去?
: 該怎麼給他意見 爆料她還是
看到這熟悉的情境差點以為來到國考版…
各位考生請注意!這題不僅僅是時事題,也是考古題!!雙重考點。
按最高法院102年1月17日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
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
必要。
是該條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固不以符合強暴、脅迫等例示所揭示之強制
手段特質為必要,但仍應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之意思自由,始足當之。
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
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
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否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應無不將詐術例示為違反意願方法之理。同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詐術性交罪,亦無另定處罰必要。從而,上訴人等施用詐
術使A女陷於錯誤而同意與莊○一性交,應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對於女子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
以下重點,各位考生務必詳細記下。
「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
遇到這種題形,用以上重點加以判斷即可,
預祝看到這篇的各位考生都能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