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還有扣打,就把女板的文章拿過來討論吧?
基本上我不是反對跟騷法,事實上我也認為應該有跟騷法,
但是台灣的跟騷法太過模糊、特別是"貶抑、歧視"要怎麼界定,
本身就是巨大的問題。
那麼,日本的跟騷法又是怎樣呢?
日本的跟騷法規定,"要有粗野亂暴的行為"方能成案,
問題是,什麼是"粗野亂暴"的行為呢?
日本在這方面有一個全國通用的規範:
https://tinyurl.com/224fwr52
*大聲用"八個鴨肉"之類的粗話罵人;
*在對方家門前大聲斥罵或是連按喇叭;
*威脅說"你死定了"之類的話語。
人家這個"粗野亂暴"就滿清楚的啊,台灣這個"貶抑歧視"是要怎麼定義啦?
台灣這種根本模糊到不行的法條,只會造成更多人誤觸法網、
或者是冬雨律師講的濫訴、司法機關負擔沉重而已,
更有甚者還會造成言論審查和寒蟬效應,後患無窮...
p.s.: 我是主張公然侮辱除罪化的,所以請不要拿公然侮辱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