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

作者: pigiori (科科)   2021-11-22 10:58:04
: → bbbing: 要求約會被拒絕,就成立了耶 11/22 09:32
這位板友剛好講出了絕大多數視跟騷法為毒蛇猛獸的盲點
來,再看一次法條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什麼叫「違反其意願之行為(要求約會、聯絡、送禮)」?
就是「對方已經明確表達請你不要再這樣做」,
但卻還是反覆、持續做這些事的才符合,
也就是新聞上看到的那些噁男/噁女的行為,
而且還不只這樣,想成立還必須要能舉證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你各位正常人追求對象會追成這副德行?
日韓版的跟騷法一樣有「違反對方明確意向」這個大前提
絕對不是單純邀約/告白三次就會被告這麼無腦
一般人的正當追求根本就不用怕跟騷法
真的不要再危言聳聽了
作者: bbbing (無)   2021-11-22 11:00:00
問題是提告當事人不一定會這麼精確地去理解喔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11-22 11:02:00
反正檢察官工作量暴增又不是我的事立法當初應該改成只能自訴大家算算荷包可能會少很多濫訴告訴乃論還是太方便了一點
作者: np75   2021-11-22 11:08:00
提告的人未必就清楚明白構成要件,雖然看前面兩位律師的文大概可知:司法人員一定會審查。但在審查的過程中,對被告造成的傷害難以估算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11-22 11:11:00
所以我才說應該要改自訴要付錢給律師強制代理的話很多亂告的就會縮了
作者: bbbing (無)   2021-11-22 11:18:00
這就是前面大量討論的,光是提告甚至指控,就可以毀滅你了但有不少很懂法律的人覺得無罪就是沒事的樣子甚至我被引用的那句,也不是在指成罪,而是提告跟公審方面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11-22 11:21:00
那些人一輩子都沒被告過XD不要說被告啦 光一個車禍糾紛遇到了就有夠煩的了訟終凶這三個字不是隨便講講的
作者: gueswmi (粉鑽~用生命洗鍊而出)   2021-11-22 13:22:00
冷戰期間想道歉也不行喔 這法可沒規定情侶不適用
作者: TOEY (RESOL × RENNIW)   2021-11-22 15:08:00
一般人的正常追求?→以為每個人都跟你想的一樣喔!天真到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11-22 15:12:00
何謂正常追求?第一次約會要求AA制算正常追求還是不正常
作者: bbbing (無)   2021-11-22 16:24:00
你被告就是不正常,這結果論很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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