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na31126 (小六)》之銘言:
: 關於一方繳房貸,一方繳生活費,以下兩個狀況
: 房子婚前買:
: 房子1000萬,頭期款婚前父母贊助300萬付清,剩700萬婚後貸款。
: 離婚後房子漲到1500萬,配偶只能請求婚後貸款的一半350萬,其他增值500萬沒他的份。
: 房子婚後買:
: 房子1000萬,頭期款男方父母贊助300萬付清,剩700萬貸款。
: 離婚後房子漲到1500萬,配偶可請求房子現值的1500萬扣掉男方父母的300萬,剩餘1200
: 萬的一半。
: 另外若怕對方不付,可以申請假扣押查封房子,但需繳請求金額的1/10做擔保金。若一方
: 長期全擔生活費和小孩養育費,我是覺得很難存錢繳出擔保金啦,請求500萬,就要拿出5
: 0萬。
G大的理解基本上沒錯,但若該房價從1000萬跌成500萬,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那一方一樣可以獲得350萬。
另外提一個狀況,假設一方A在婚前有擁有房產且出租給別人每月有租金收入,
之後這個人跟另一方B結婚了,那麼婚後所得的租金收入會屬於AB兩人共同擁有,
房子本體則屬於婚前財產為A個人持有,A無法主張因房子屬於婚前財產所以租金為A獨有。
婚前買房屬於個人的投資行為,跟你結婚的那一方沒必要為了房子的漲跌負責,
實務上也不會把婚前買房婚後的增值或減殖算入。
我是不知道推不要雙標 跟 把這些相關的法條概念說清楚哪裡仇女啦
可能現在版上風氣就是沒挺女方就仇女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