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ya1230 (夢夢)》之銘言:
: 還威脅我要是我要跟男友結婚 那
: 我必須簽下拋棄繼承的契約才能夠去
: 可是卻面臨要我家人跟愛人二選一的情況
: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人生還沒三十歲 就被逼著買房
: 好無奈
: 還有拋棄繼承的契約我真的要簽名嗎
: 好難受
: 不好意思 想請大家給個意見 謝謝
就簽了吧!
什麼家庭溝通什麼的我這裡就不談了
我們法律人只談下面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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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595號判決
「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之意思表示。從而,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
棄
......不能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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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在被繼承人死掉之前
身為繼承人的妳預先簽了拋棄繼承的契約
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原因很簡單
因為被繼承人還沒死、繼承人還沒取得遺產所有權
那麼妳就不可能去處分(拋棄)一個妳沒有的東西
所以建議為了家庭和諧就簽一簽吧
反正以後其他人想要阻止妳繼承
也是沒有辦法的!
Ps.要記得未來不能因為跟父母鬧翻而拒絕探視父母
否則仍然有可能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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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沒有男女點被桶
回來討論一下原po男友好了
我不知道大家為什麼這麼嚴苛
26歲的男生月薪4萬、有車
應該不至於糟糕到要被批評成這樣
如果原po真的認為他是對的人
不妨利用這個機會
一邊同居觀察生活狀況
一邊看看他在如此的壓力下會有怎麼樣的反應
祝有情人終成眷屬
有任何遺產繼承的問題,歡迎站內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