佈施與捨離
關於善施,若能了解佈施與捨離的共同點與差異是有助益的。
《八十集‧大鵝本生經》中列舉了身為國王的十個責任,即:佈施、持戒、捨離、正直、
溫和、自制、無瞋、有同情心、忍辱和無礙。在此我們可以看到佈施和捨離是分開列於其
中的。
根據《本生經》,施物有十種,即:食物、飲品、衣服、交通工具(包括雨傘、拖鞋、或
鞋)、花、香粉、藥膏、床、住所和點燈的物品。促使佈施這些物品的思是為佈施。促使
佈施其他物品的思為捨離。因此,佈施與捨離的差別是在於施物種類的不同。
但是《本生疏鈔》引用許多論師的觀點,說道:「為來生得享福報而給是為佈施,為了今
生得享成果而給傭人與服務人員報酬是為捨離。」
在巴利文經典的《行藏註疏》和《十三集‧本生經註》裡有一個故事可顯示出佈施和捨離
的差別。其簡要故事如下:有一次菩薩出生為很有學問的婆羅門,名叫阿吉帝。當他的雙
親死後,遺留下很多財產給他。受到悚懼智的激勵,他如此省思:「我的雙親與歷代祖先
累積了這麼多的財富,但是死時也帶不去。至於我,我會在採取它們的精華(即:佈施之
善業)之後才離去。」然後他獲得了國王的同意,在全國各地擊鼓宣佈他將進行大慈善活
動。他用了七天的時間親自把財產分發給別人,但是財產仍然還有許多。
他感到沒有親自主持分發財產的必要,因此把樓閣、寶庫和穀倉的大門開放,以便任何人
可以隨意拿所喜之物。他就這樣離開,出家去了。
在上述的故事裡,菩薩在首七天親自分發財產是為佈施,反之在七天之後捨棄財產的行動
是為捨離。這差別的原因是佈施必須具足四個條件:一、施主;二、施物;三、受者;四
、佈施思。阿吉帝智者在首七天分發財產時,這四個條件都具足,因此這是佈施。七天之
後,他在受者還未到來之前已捨棄財富離去,因此這應該是捨離。
在日常生活裡,當我們給某人東西時,我們只是「給」而已,「給」的巴利是deti,這並
不屬於善業。但是,當我們捨棄自己的財富時想道:「誰要都可拿去,若無人要就讓它留
在原地。」這樣的行為並不是「給」,而是捨離。其巴利文不是dana,而是caga。
簡而言之,當我們親自把財物交給他人時,這就是佈施。當我們捨棄對自己的財物擁有權
時,這就是捨離。(就有如捨棄無用之物一般。)
另一種分別法是:給與聖潔的人是為佈施;給與下等之人是為捨離。因此當國王在執行其
十項責任時,供養比丘和婆羅門等是屬於佈施;當他給乞丐食物時是屬於捨離。
佈施與捨離的分別即是如此。
佈施與捨離的共同點
雖然在國王的十項責任之中,佈施與捨離是被分開的,但是事實上並無差別。佈施之中可
能有捨離的成份,捨離之中也可能有佈施的成份。其原因是,無論是給與遠或近的受者,
這都是屬於佈施;(在佈施的那一刻)當擁有權的感受消失時,這放下即是捨離。因此,
在佈施之前某人會想:「我將不再需要它」,這即是捨離。因此,捨離時常與佈施善業在
一起。
關於十波羅蜜,在巴利文經典的《佛種姓經》裡,佛陀提及佈施波羅蜜,而沒有提及捨離
波羅蜜,因為(如上述的解釋)捨離已經包括在佈施裡。《佛種姓經》以究竟法(究竟諦
)來講解(沒有運用俗諦的方式),它提到無論給與上、中或下等的受者皆屬於佈施。因
此若說給予聖潔的受者是為佈施,而給予下等的受者為捨離是不恰當的。
同樣地,在《增支部》和其他巴利文經典裡,述及聖人有七個使他流芳百世之素質,即是
:信、戒、勤學、捨離、慧、慚與愧。在此只列出了捨離而沒有提及佈施,因為佈施已是
理所當然地包括在捨離裡。
這些是把佈施和捨離作為同意詞通用的例子。
稱為捨離的佈施
雖然一般上每一項佈施皆可算是佈施波羅蜜,但是(有非凡素質的)大佈施在經典裡被稱
為大捨離。大捨離有五種,在不同的註釋裡有不同的列舉法。
《戒蘊》、《根本五十經篇》和《增支部》的註釋(在解釋「如來」這一詞的意思時)所
舉的大捨離如下: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眼睛;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根本五十經篇》的註釋在說明《獅子吼小經》時所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妻子兒女;
三、捨棄王位;
四、捨棄身體(生命);
五、捨棄眼睛。
《清淨道論疏鈔》列舉的是:
一、捨棄身體(生命);
二、捨棄眼睛;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長部‧大品》的疏鈔在說明《大波那經》時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眼睛;
三、捨棄身體(生命);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如是語註》在說明《雙品‧雙集經》時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身體(生命);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妻子兒女;
五、捨棄王位。
《佛種姓經註》列舉的是:
一、捨棄四肢;
二、捨棄生命;
三、捨棄財富;
四、捨棄王位;
五、捨棄妻子兒女。
《維山達拉本生經註》列舉的是:
一、捨棄財富;
二、捨棄四肢;
三、捨棄兒女;
四、捨棄妻子;
五、捨棄生命。
《勝者莊嚴疏鈔》也列舉了相同的五種捨離,只是排法不同而已。
雖然上述的列舉之間稍微有些差別,但是它們的要素是相同的,即是身外物和自己的身體
。(除了自己的身體之外)身外物的項目包括了:捨棄財富、捨棄親愛的妻子兒女及捨棄
人們視為重寶的王位。在自己的身體這一項裡,它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沒有威脅到生命
的,即是肢捨;另一種是有威脅到生命的,即是眼捨、命捨和身捨。在此捨離自己的眼睛
或身體被視為會對生命有威脅,因此被視為與捨棄自己的生命相等。
維山達拉王以七種東西,每樣的數目為一百來進行佈施;註釋形容這佈施為大佈施,而非
大捨離。但是人們可以爭辯說這可算是五大捨離的捨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