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實修]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63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8-12-22 12:44:08
(接續前文:#1S7594A8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62)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九〈上士道.菩提心次第〉
http://tripitaka.cbeta.org/B10n0067
辛三、設壞還出之方便
第三、犯已還出道理者。多作是說,犯四黑法及心捨有情之五,或加念云我不能成佛
棄捨發心,共為六種。
若越一時則捨願心,若一時內而起追悔,僅是失因。若犯六次發心及學二資糧,亦唯
退失之因。若已失者,應以儀軌重受願心,若唯退失因者,則不須重受,悔除即可。
其中若念,我不能成佛,故捨發心者,即彼無間棄捨,無待一時,故一切種畢竟非理。
四黑法者,非是現法失發心因,是於他生令所發心不現起因,故於現法而正遮止。《
道炬論》云:「此為餘生憶念故,如說學處應盡護。」言如說者,謂如《迦葉問品》所說
也。即此經意,亦是如此。
四白法時顯然說云:「迦葉,若諸菩薩成就四法,一切生中生已無間,菩提之心即能
現起,乃至菩提中無忘失。」四黑法時,雖無現後明文,故亦當知是約後世。然於現法若
行黑法,則所發心勢力微弱。
若非爾者,則具菩提心律儀者,為戲笑故,略說妄語,於有情所略起諂誑,瞋恚菩薩
略說惡名,於他善根略令生悔,自無追悔,過一時竟,皆當棄捨菩薩律儀。以由此等棄捨
願心,若捨願心即捨律儀,《菩薩地》中及《集學論》俱宣說故。若許爾者,亦應立彼為
根本罪,然任何中悉無立者,不應理故。又算時者,當是依於《鄔波離請問經》,然彼全
非經義,我於《戒品釋》中已廣抉擇,故此不說。
心捨有情者,若緣總有情,謂我不能作此許有情之事,心棄捨者,即捨願心,極為明
顯。若緣別有情,謂我終不作此義利,若起是心,如壞一分即壞整聚,便壞為利一切有情
所發之心。若不爾者,則棄二三四等多有情已,為餘有情而發心者,亦當能發圓滿菩提之
心。
如是於此發心學處,《道炬釋論》別說,因陀羅補底、龍猛、無著、勇識、寂天、大
德月、靜命等派各有差別。有者許為盡初發心及行諸行所有學處。又有許為經說一切皆應
守護,復有許為盡資糧道所有學處。餘者有謂不許如此如此定相。有餘更許於其歸依學處
之上應護八法,謂不忘心法及忘失心法。說此諸軌皆是經說,應隨自師所傳受持。說云「
我師所說」,許彼一切皆是經義。
總此《釋論》從善知識敦巴所傳,諸大知識皆不說是覺(口+窩)自造;拏錯所傳,則
說是覺(口+窩)造,是拏錯之秘法。然諸先覺傳說覺(口+窩)於補讓時作一略釋,次在桑耶
,譯師請其更為增釋,覺(口+窩)教令廣之即可。是以覺(口+窩)所作略解,更引眾談說之
事而為增補,故亦略有數處謬誤,然於正義亦多善說。諸無謬者,我於餘處及《道次》中
亦多引述。
此說學處多不可信。若以發心是為行心,其學處者則於歸依學處之上,僅加取捨白黑
八法,定非完足,故不應理。若單取願心者,則其學處不須俱學經說一切,及入行以後所
有學處。若非爾者,則與律儀學處,無差別故。除前所說二學處外諸餘學處,是如《道炬
論》及《發心儀軌》所說。須學《七法經》者,說是欲求速發通者所應修學,故非發心特
別學處,此中不錄。
如是自宗除捨願心,心捨有情,犯餘學處,乃至未具菩薩律儀,無依菩薩之罪犯,僅
違所受中類善性學處,故是惡行,應以四力而悔除之。
從得菩薩律儀之後,即犯違越律儀學處,如論所說還出罪法,依行即可,故即攝入行
心學處,非為別有。然六次發心,是為願心不共學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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