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文:#1Sw9_rJ5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120)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上士道.學菩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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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顯示學習智慧、方便一分不能成佛
寅一、學習布施
初中(學習六度熟自佛法)分六:一、學習布施;二、持戒;三、忍辱;四、精進;五
、靜慮;六、般若道理。
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巳一、法施 巳二、無畏施 巳三、財施
巳三、財施 午一、實捨財施 未一、捨財道理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
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軟
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菩薩地攝抉擇分》說,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
,雖不施與亦無有罪。如云:「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餘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
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
《菩薩別解脫經》云:「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捨與三衣,此非修習少欲。」
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
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
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為害有情,
教施彼等。
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來
乞水、陸即施此等;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若有怨家來求仇
隙,施彼仇敵。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