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第三章8~12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21-08-21 23: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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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八: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
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
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講解:再者,大等二十三法,本都是薩埵等三事和合而成,這樣展轉相望,彼此間應當是
沒有差別。這樣,三事的因,二十三法的果,五唯、五大、十一根的差別,全都不能成立
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一個眼根就應當能緣色、聲、香、味、觸、法一切境,或者一種境
六根都可以去緣,這樣一來,就不必有什麼根緣什麼境的界限了。同時,世間現見的有情
眾生、無情器界、清淨與污穢等物、現量與比量等法,都應當沒有差別,這真是極大的過
失。所以,以萬法唯識的觀點來看,數論派所執著的法不能成立,不過是人們的虛妄計度
而認為是實有罷了。
論文九: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講解:本文前破數論學派,由此以下破勝論學派。勝論學派,也是印度六派哲學之一派,
梵名「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勝於一切,故名「勝論」。
所謂勝論六句,即實、德、業、大有性、同異性、和合性六種。實,是宇宙萬有的本體。
德,是體上莊嚴的德相。業,是體相上的業用。大有性,是實、德、業三,皆屬有性之所
有。同異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異。和合性,能令千差萬別的異相和合在一處。以上六
句,除末一句的和性處外,其餘五句,都是直覺現量所得的實有性。所以說:「多實有性
,現量所得」。
論文十: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
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
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講解:勝論派所執著的六句義中,有常、無常、生果、不生果、有質礙、無質礙的種種分
別。在未講論文以前,先把該派所執的理論略說如下。一、實句中分為九種,為地、水、
火、風、空、時、方、我、意。此中地、水、火、風四種能造極微常能生果,所造的極微
無常亦能生果;空、時、方、我、意五種常而不能生果。二、德句中分為二十四種,為覺
、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等十四種,無常不能
生果。色、味、觸、數、量、別性、合、重性、液性、潤等十種,或常能生果,或無常不
能生果。三、業句中分為五種:取、捨、屈、伸、行等,都是無常而能生果的。其餘大有
性、同異性、和合性等三句,都是常而不能生果的。諸句義中,除實句中的地、水、火、
風、意五種是有質礙外,其餘都是無質礙的。
唯識家針對勝論外道以上的種種執著,予以破斥的說:你們這些執著,都沒有道理。何以
故呢?且就六句義中的常住來說吧,倘若這個常住是能生果的話,就應該是無常而不是常
。因為凡是有作用的都是無常,生果是有作用,也像它所生的果一樣是無常。倘若這個常
住不能生果的話,就應該不是離開心識之外,實有一個常法的自體,因為唯識無境,識外
之境好像兔角一樣,只是意識想像而已。
再就其六句義中的無常來說,倘若無常是有質礙的話,便有其方所與位分,那就可以分析
,像眾卒編成的軍隊,和多木聚成的樹林一樣,並非實有軍隊和樹林的自體。倘若無常是
無質礙的話,那又好像心王心所一樣,應當不是離開心識之外,另有一個實在的自體。
論文十一: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
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準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
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講解:勝論師所執實句義中的地、水、火、風,是有質礙的,德句義中觸所攝的堅、濕、
煖、動是沒有質礙的。但地、水、火、風之性就是堅、濕、煖、動,又都同是身根所觸的
境。可謂矛盾已極。所以唯識家才反覆立量,予以破斥。
第一量是:宗——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及實句攝。因——身根所觸故。喻——如堅、
濕、煖、動。此比量意謂:勝論所執的地、水、火、風,應該沒有質礙,也不是實句義所
攝,因為勝論自許地等是身根所觸的境,既是身根所觸的境,應當同德句中觸所攝的堅、
濕、煖、動一樣是沒有質礙,也不是實句所攝。這是以其德破其實。
第二量是:宗——堅、濕、煖、動應有質礙非德句攝。因——身根所觸故。喻——如地、
水、火、風。此比量意謂:反過來說,就是勝論所執堅、濕、煖、動,也應該不是沒有質
礙,更不是德句義攝,因為彼宗自許堅等是身根所觸之境。既是身根所觸之境,就應當同
實句中身根所觸的地、水、火、風一樣不是沒有質礙,也不是德句所攝。這是以其實破其
德。
不但用前面的二種比量可破其執,就是以地、水、火三對青、黃、赤色,俱以眼根所見為
因,也可以照前量的格式,反覆立量而予以破之。基於以上理由,故知沒有實在的地、水
、火、風,與堅、濕、煖、動等各別不同的有性,為身根所觸。也沒有實在的地、水、火
,與青、黃、赤色,為眼根所見。
論文十二: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
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講解:勝論師執著六句義中的地、水、火、風的極微、和意根五種,是有質礙的常法。唯
識家破他說:這五種法,應該是無常而不是常。因為勝論自許這五種法,都和無常的粗地
一樣的有質礙,當然也應同粗地一樣無常。勝論宗執著於德句義中的色、味、香、聲等,
及業、有二句義,都是色根所取的無質礙法。唯識家破他說:這些無質礙法,應當是有質
礙的。因為彼宗自許這些法,都和有質礙的地、水、火、風一樣是色根所取之故。既同地
等一樣的是色根所取,當然也同地等一樣是有質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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