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語] 倉忠仁波切:「煩惱障」、「所知障」定義2

作者: ykkdc (ykk)   2022-07-26 16:24:07
(續前..「煩惱障」與「所知障」摘自課本:《佛教四部宗義.見解明釋集》倉忠仁波切)
(補特伽羅自心相續上)主要所應斷的部分有二:煩惱障、所知障。
(一)「煩惱障」:主要障礙解脫之障。
1.粗細二種我執(粗分、細分的補特伽羅我執以及粗分、細分的法我執)及其種子,
以及2.由彼所引生的貪等(貪瞋等一切煩惱)及其種子,就是煩惱障。
此是主要障礙解脫之障。為何彼等是煩惱障?因為是主要障礙解脫之障。
其中所說的「解脫」,是以「唯斷除煩惱障之解脫」而言。
※ ※ ※
(煩惱障的分類:)
(1).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執(例如緣我與我所任一之後執為不需要依賴觀待自己的
蘊體就能夠自己獨立實質有的顛倒心),是粗分補特伽羅我執(屬粗分人我執);
由彼執(以無明的粗分人我執為根本)所引生的貪等煩惱(貪瞋等一切煩惱)及其種
子,也是粗分的(屬粗分的煩惱障)。
(2).補特伽羅自性成立之執(例如緣我與我所任一之後執為自方成立的顛倒心),是
細分補特伽羅我執(屬細分人我執);
由彼執(由無明的細分人我執為根本)所引生的貪等煩惱(貪瞋等一切煩惱)及其種
子,也是細分的(屬細分煩惱障)。
彼等(粗、細人我執)皆是煩惱障。因為補特伽羅我執(人我執)有粗細之不同,所
引生的貪等煩惱也有粗細之差別。
(3).粗、細法我執,皆是煩惱障,法我執的分類如前已說。
例如,補特伽羅的蘊體自性成立之執(執補特伽羅的施設處蘊體為自性成立的顛倒心
)、瓶自性成立之執(執瓶為自性成立的顛倒心)等等,皆是法我執、煩惱障。(下部宗
說的法我執屬粗分法我執。)
再者,由粗、細法我執,所引生的粗、細貪等煩惱及其種子,彼等也是煩惱障。
* 又,必須清楚「煩惱」、「煩惱障」之差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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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特伽羅生死流轉的因果,以集諦為因、苦諦為果。補特伽羅心續中的業與煩惱屬於
集諦,此中,有漏業來自煩惱,煩惱的根源是無明我執,我執分為人我執、法我執。
粗細品的人我執以及粗細品的法我執,以及由彼引生之貪等及種子,皆屬於煩惱障。
[2] 煩惱障當中,補特伽羅我執(人我執)的分類:執我為常一自主、執我為能獨立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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