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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
為加強大客車安全管理,交通部今日再度預告修正相關法規,限制民國88年6月30日前
出廠的大客車,行駛高速、快速公路,時速不得超過90公里;且明年1月起就將只能當
作交通車,無法作為遊覽車使用,也不得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管制的283條禁行及行
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明年12月10日強制退場。
15年以上遊覽車 需底盤安檢、車身新造
另,車齡15年以上遊覽車,需經過底盤安全檢修、車身重新打造,才能繼續做為遊覽
車使用3年至5年。
近年發生多起重大遊覽車事故,引起社會各界對大客車安全管理重視,交通部陸續修
正相關法規,除強制大客車安裝GPS、較遠行程須安排接替駕駛外,今日再度預告修正
相關法規。
交通部表示,民國87年正式實施車輛型式認證,在此之前的車輛,雖然出廠領牌時,
都符合當年法規,但都未通過傾斜穩定度及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等安全檢測。因此,
除環保署會推補助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外,交通部為顧及民眾乘車安全,這些車輛若未
經過底盤、車身檢修,將限制其行駛有危險路段。
今日預告修正法規包含「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第86條之3」、「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4」。交通部表示,這
次增訂的法規當中,要求國內出廠年份屆滿15年遊覽車,若想繼續做為遊覽車使用,
需通過合法檢驗廠進行底盤安全檢修、車身重新打造查驗,出具6個月內證明文件,
再由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進行審查。若完成底盤檢修、車身重打造,車輛可繼續做為遊
覽車使用5年;若只完成底盤檢修,則可再使用3年。
遊覽車因無特定行駛路線,依據旅客行程不同,時常要上山下海到處跑,但目前除定
檢之外,沒有任何退場機制。交通部表示,修法完成後,國內遊覽車客運業,需於遊
覽車出廠年份屆滿15年的前1年內,辦理車輛安全查驗後,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使
用營運登記,以維護該等車輛行駛安全,修法前出廠年份已屆滿15年以上,車輛應於
1年內辦理安全查驗,才能繼續做為遊覽車使用,否則只能在固定區域,做短程接送
的交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