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sBleus (法 藍 雞)
2021-06-09 16:19: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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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上訴(適用於第一次判決敗訴後)
(1)被上訴板之英文板名:KR_Buzz
(2)被上訴板之中文板名:韓國區.司法大廳
(3)該板隸屬組區之簡稱:組務
(4)被上訴板之位置路徑:視聽劇場 → Idols_4KR → KR_Buzz
(5)上訴人之帳號:LesBleus
(6)被上訴板主帳號:yoche2000
(7)簡述事發緣由:(限100字以內)
不認同小組長yoche2000代管KoreaStar板之判決。
(8)上訴的訴求是:(限一行)
依被檢舉人違規事項判決。
(9)檢附證據:(請複製貼於此點之下)
證據一(檢舉案):
#1Vb0hokx (KR_Buzz)
(7)簡述檢舉原因:(限100字以內)
同#1Vb0QMLr (KR_Buzz)檢舉文所述,被檢舉人強行將內文主人翁的負面
行為與其和JENNIE的友誼連結,無根據地以「物以類聚」一詞抹黑未曾涉
及這些負面行為的JENNIE,涉嫌負面影射JENNIE、引戰、挑釁JENNIE粉絲
等多重鬧板行為。
(8)檢附證據:(請複製貼於此點之下)
#1VaRSinB (KoreaStar)
推 pziix: 推一樓 印證物以類聚114.35.28.60 10/23 09:04
證據二(小組長判決):
#1WkdPePG (KR_Buzz)
"物以類聚" 僅表示相同類型的人事物會聚集在一起。
檢舉人主張特定藝人與事件主角因為是朋友關係,
而被檢舉者所提及之"物以類聚"就是在影射其他特定藝人,屬過度連結。
1. 這位主角的朋友未必是特定藝人
2. 理則(邏輯)學的 p->q 不代表 q->p
被檢舉者:"類型相似的" -> "會聚在一起"
檢舉者:"會聚在一起" -> "(就是)類型相似的"
此連結為邏輯謬誤,不成立
綜合以上本案不成立結案。
證據三(物以類聚之釋義):
https://dict.idioms.moe.edu.tw/idiomView.jsp?ID=500&webMd=2&la=0
據教育部成語典之釋義,「物以類聚」有比喻壞人互相勾結之意涵,
並用在「勾結作惡」的表述上。
被檢舉推文所在之文章,為藝人IRENE對造型師進行言語暴力之負面新聞,
小組長在於此新聞下之推文判決中,忽略「物以類聚」一詞在描述負面情事時之含義,
僅採納其「相同類型的人事物會聚集在一起」的表面意涵,略嫌草率。
證據四(違規推文指向性明確):
小組長判決稱:「1. 這位主角的朋友未必是特定藝人」。
然觀察被檢舉推文之所言,
#1VaRSinB (KoreaStar)
推 pziix: 推一樓 印證物以類聚114.35.28.60 10/23 09:04
該篇「一樓」推文如下:
推 proprome: 不愧是傑尼的好姊妹112.104.115.47 10/23 00:49
既然被檢舉人pziix支持「一樓」proprome之言論,並評論「物以類聚」,
即表示其所稱之與此負面新聞之行為者IRENE勾結作惡者,為proprome所言之「傑尼」。
而同篇推文亦有以下推文:
推 serenatw: 一樓小心^^1.164.237.133 10/23 00:55
噓 FragrantJo: 一樓邏輯呵呵123.194.97.247 10/23 00:59
推 stone82513: 我就想說負面新聞怎麼可以不想個辦法223.141.33.70 10/23 01:25
→ stone82513: 抹到BP身上,一樓這不是就來了嗎?223.141.33.70 10/23 01:25
噓 iamren: 噓一樓39.13.160.201 10/23 01:34
推 sx642220012: 扯傑尼的下次早點來,魚會比較多。36.232.76.22 10/23 11:29
顯示多數KoreaStar板使用者皆知悉,proprome所稱之「傑尼」為BLACKPINK成員JENNIE。
proprome本人在#1WkdGf8Q (KR_Buzz)答辯推文中,
亦默認「傑尼等於JENNIE」之表述。
另外,在#1TTQV6oe (KoreaStar)本文與推文中,
亦可知「稱JENNIE為傑尼」在KoreaStar板並不陌生。
綜合證據三、證據四可知,被檢舉人涉嫌負面影射JENNIE、
在不相干新聞牽扯其他藝人引戰、挑釁JENNIE粉絲等指控,
並非檢舉人過度連結。
6/10 因不知是否可自行回文答辯於看板,
針對小組長回文,補充說明以下:
小組長回文言及#1Vb0hokx (KR_Buzz)檢舉案中,未列出此篇「證據四」之相關推文。
但如同「證據一」所列之檢舉原因所述,
此案(pziix)與#1Vb0QMLr (KR_Buzz)檢舉文(即案中所述之「一樓」proprome)
為同一篇文章中的相關檢舉案,兩案的關連性在檢舉原因中已說明。
本篇列舉之「證據四」內容,亦列舉於檢舉原因中告示之proprome案相關證據中,
兩案為同一天中一前一後相連提出,proprome案在前,pziix案在後。
欲審pziix案的指涉對象,必定得釐清案中所言之「一樓」proprome言論的指涉對象,
而「一樓」proprome的言論,在pziix案前已有自己的proprome案被檢舉,
其指涉對象(也就是pziix案的指涉對象)之舉證,在該案中,也就是本篇「證據四」
已詳盡陳列,與pziix案的關聯性,亦於提出pziix案時被揭示。
即使不考慮本人檢舉時已於檢舉原因中說明兩案關聯性,
pziix所支持的「一樓」proprome之推文為:
推 proprome: 不愧是傑尼的好姊妹112.104.115.47 10/23 00:49
在KoreaStar板上,以「傑尼」代稱JENNIE相當尋常,
小組長欲以完全不認識任何韓娛相關內容的角度來審案,
以保持超然獨立之身份實為好事,
但若因檢舉人在提檢舉案時,
由於認定此為多數KoreaStar板使用者知悉的常識,
而未進一步列證說明
(本人已說明須查閱關聯案proprome案,
案情上也須先了解proprome案的指涉對象才能審理本案),
在檢舉人上訴時,要求不得提出新證據也不合理。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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