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可以公開不開板的原因嗎??

作者: tracy780118 (tracy)   2008-06-14 22:52:54
※ 引述《orion (火星上的人類學家)》之銘言:
: ※ 引述《tracy780118 (tracy)》之銘言:
: : 267篇有提到看不懂原PO在說什麼
: : 根據法律不溯及繼往原則
: : 新法適用於法規公佈以後的時間
: : 至於以前的事情,理所當然不能用新法的規定
: : 這個邏輯很難懂嗎
: 以前的規定因為不夠明確,所以必須依賴組務的個人判斷,
: 就是因為不適用新法的規定,
: 所以目前的開板連署依照舊規定被小組長否決後,
: 無論您認為這個否決是正確的還錯誤的,
: 這次都不能適用新規定。
: 星光是個組務以前沒遇到的問題,
: 所以必須依照目前的新狀況,對組規做更仔細的修訂。
: 而新規定不能影響到依舊規定被退回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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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試問
林宥嘉的版是根據舊規定的哪一條該被退回聯署
如果舊規定根本就不該退回聯署
又何必要有新聯署呢
: 只有新連署能依照新規定來審核。
: 這不正符合您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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