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反應,板上部分活動雖有附上收據,但並無店章
或僅附上消費明細,無法從中確認店家資訊
板主群討論後,增修收據相關規定(綠色字樣為新增規定)
請板友留意,以免觸犯板規。
板規 三 -A - 7
2.活動場地需為合法營業登記場所(對外營運中之餐廳、咖啡店、出租空間等),
或合法非營利機構組織(政府機關、學校、基金會等),
且該場地之收費標準為公開透明(如公告於官網或有其他聯絡管道可查詢)。
3.若是主辦人經手收取必要開銷,需附上款項開銷收據或發票(不含消費明細),
並於活動舉辦後七日內,公開補充收據或發票圖片檔,
以修文方式於原本張貼之板聚糾團文中。
收據需包含店章,發票則需包含店家名稱,以能辨識該店家或機構為原則。
不合規定之收據發票,視為並未依板規附上。
若因故無法於時限內公開證明,請於活動舉辦後七日內,
寄通告信於板主群申請延期,並獲得延期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