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閱文集團官宣管理團隊調整
: 時間: Fri May 1 13:50: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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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詳細的條款
: https://imgur.com/p4nkr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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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邊詳細條款的內容
我想這如果不是憑印象打的就是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擬的
我們逐條來檢驗一下
壹、甲方義務(起點方):
將自有渠道和其他渠道的淨收益50%交給乙方。
→這邊就相當的不精確,何謂自有渠道?何謂其他渠道?什麼是淨收益?
而且講難聽一點如果遇到訟棍,連相關這本小說的同人系列(諸如現在有許多詭秘的系列)
是不是都可以納入淨收益的計算(連主客體都沒有寫清楚 整個被求償到死)
退萬部言之,縱使這合約裡面有萬惡的「甲方有解釋一切疑義之權利」
但是不好意思,這裡不包括你根本沒有約定到的東西
貳、乙方義務(作者方):
: A.作者分的是淨收益
: 不是收入
: 所以要扣掉一些成本
: 成本多少大概是起點說了算
: 然後有些渠道免費的沒收益,搞不好還有成本,然後變負的?
: 部分廣告費由作者出的概念
:
: ①版權都起點的
: 但後續有說「且不予分配收益」
: 是授權戲劇遊戲也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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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版權糾紛作者需協助起點
: 而花費的費用作者承擔
: 恩...
: 錢都你在賺
: 打官司還要作者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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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免費是宣傳手段
: 作者必須認可
: 所需花費或損失,你要認喔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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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作者所有社交帳號,起點會介入營運
: 對外放話造成問題,大概會因此追究
: 大概是繼起點有權修改作品後
: 連作者社交訊息也有權修改、控制
: 作者不是賣藝而是賣身喔
: 不過或許是要避免私下打賞?
這邊也有漏洞,作者不會用人頭弄一個一樣名子的社交帳號嗎?
這樣廢物性的約定除了漏洞百出之外 根本無助於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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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簽約時須有大綱、字數跟時程
: 沒達到違約,可以不給錢跟追究後續責任
: 所以可以不偏大綱太多的爛尾,且要達到目標字數、時程
: 太監、腰斬是不行的
這邊一樣犯了不精確的條文老毛病
什麼叫未完成約定
字數不夠拿水來湊
時程可以用水來調整
大綱可以跟現在中國電影事先審查一樣 寫的模稜兩可
反正他沒有精確定義大綱要細緻到什麼程度 偏離多少算是"未依規定"
而且作者還有大絕
可以寫一些符合大綱 但是嘲諷共黨或是脖子部位以下的劇情然後找小號瘋狂舉報自己
直接就可以被動腰斬 根本不用主動太監
甚至如果讀者留言強烈要求 修改劇情 這樣改算不算違約
這種一刀切 根本看不出是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擬出來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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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這個我看不太懂
: 「發布會的所有作品」是指什麼?
: 連載期間所有作品?
: 起點平台、社交帳號上發布的所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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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應該指的是有可能是著作權法的發布或公開發表的意思
: ⑦就優先權
: 沒進一步詳細說明
優先權違反會有什麼效果 啥屁都沒有
這條違約根本就不會怎樣
頂多就是有些違約金
但是基於違約金不需符合損害的法理
如果閱文不能證明自己因為這樣所受的損害 這違約金會被砍到瞭勝於無
而且法律上所謂的「優先權」是指在相同條件下可以優先簽約
(EX 有B公司出多少條件要簽作者作品 然後閱文可以以相同條件優先跟
根本不是無條件有板有所說得1塊錢續約一年 我如果是作者 有兩種方法規避
一、要馬隨便虛構一個乙方 出遠高於閱文可以接受的條件
然後發函閱聞問閱文要不要行使優先權
二、真的作者紅了,然後有出版社要挖,那就直接違約,然後作者與下家約定幫付違約金
這就跟演藝圈經紀公司蛙人一樣的道理)
其實從這邊的條款其實就考以看出來 閱文就是把作者當成練習生、藝人一樣的商品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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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作品必須是獨立完成的
: 避免借人頭避責
: 那工作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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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可以繞過合約解約的方法有很多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以這種白癡條文我在遇到諮詢的時候 都只能和客戶說這只能拿來嚇人
真的打官司有時候除了迎面不大外 如果遇到法官剛好也在看小說是讀者
那就是指是重演小說裡的打臉情節而以
而且我還發現一個有趣的狀況
既然簽約後這麼不利
還要負擔一堆費用或是被免費推廣
那我就一直寫不上架不簽約
反正我要的只是你閱文的平台 你也不能拿我怎樣
如果我寫的好了 紅了(當然前提是這種人就要有本業 或是本身是學生本較沒差)
我因為沒有切約 所以我有完整個版權 之後要跟其他出版社簽或換平台、賣IP等
閱文也管不到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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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合約全本 所以有關合約任意解約權的部分 沒辦法看到 所舞無法評論
我只能說這種合約就是拿來欺負沒空跟你GGYY或是對於法律不太懂的人
一但遇到專業的訟棍 就夥同作者一起玩閱文就好了
當然不排除一位是節錄的關係 所以只能做片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