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wwwww (燒肉噢噢)》之銘言:
: 各位學長姊好:
: 小魯碰到一個問題,想請問眾資深學長姊們,關於中醫/後中系學生調配中藥給他人服用
: 的問題。
: 問題是這樣的:
: 中醫/後中在學學生,自行幫人診斷,自行開藥,開藥過程在有執照的中醫師的把關下進
: 行,但該中醫並不一定會看到病人,之會看到藥單與症狀。
: 請問此學生的行為是否違法?
: 小魯查了藥事法,找了應該符合的條文,還是不清楚到底學生可否自行配藥。
: 因藥事法第37條提到:中藥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
: 但第103條又提到,拿到執照才能調劑。
: 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誤?或是還有其他方向可以研究?
: 還請學長姊們指正!
: 以下是第37條和第103條原文:
: 藥事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第 37 條
: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
: 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 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 藥事法第 103 條
: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
: ,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
: 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
: 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
: 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
: 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
: 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
: 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
: 如左︰ 一、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 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
: 品之零售。 三、 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 四、 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白話其實是:今日被噹學生自行開藥給別人違法,滿心錯愕,但不諳法律,所以認真想搞
: 清楚orz
: 還請學長姊給與一盞明燈,小魯在此扣謝前輩們!
請查醫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自行開藥給別人當然是違法,
實習醫學生還不是正式醫師,領到醫師執照才是醫師,也才可以宣稱是醫師(請見醫師法)
取得衛生署認證的醫師證書;此認證表示該醫師已成為一位正式的醫師,
即合法得以獨立在醫療院所中行使大部分的醫療行為並須負法律責任
但如果未取得醫師執照,在合法醫師的監督下,可以依據醫師法
第28條不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其實習地點有規定
(一)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二)經中醫醫院暨
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合格之醫院。(三)設有牙醫
部門之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牙醫診所。且明
定「實習醫師之實習期間,以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六
年為限。」
換言之,一般中醫診所未經申請成為訓練實習醫師的場所,可能沒辦法適用這條
結論是
讓沒執照的人(實習醫學生),在診所(非教學醫院)獨立開藥針灸,且完全無法證明
有在合格醫師監督,被逮到....
1) 收自費的話是違反醫師法/醫療法,
例如:醫療法
第57-58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
行之業務。 (罰則在第103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2) 請健保費更慘,小心還有其他懲罰。
例如診所醫師根本沒看到病人,直接由實習醫師開藥治療,
小心健保法
第81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
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
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
、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罰錢事小,主要小心涉及的刑責可以是詐領健保費、偽造文書......
很慘...診所負責醫師更衰,莫名其妙就被牽連到,因為未負監督之責任....
以上只是個人讀書報告,有錯之處敬請包涵
如有法律問題,請還是請教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