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補習班工作產生的法律問題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30:00
大家好 我又來了
這次是Happy大大的法律講解時間
內容就是"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也就是要有佔為已有的意圖
例如有些人會去路邊騎未上鎖的腳踏車 騎到目的地之後就亂丟
這樣算構成竊盜罪嗎?
這一樣沒有據為已有的意圖 只是想要使用 一樣不構成竊盜或是侵占罪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狀況只是"使用竊盜"
法律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使用竊盜不是竊盜"
沒有據為已有的意圖 就沒有滿足構成要件喔
希望我這樣講 能幫助到原波同事老師
感恩!
※ 引述《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之銘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前陣子在幫同事處理他上一份工作
: 他老闆沒有幫他投就業保險及勞退的相關問題
: 到今天去調解委員會總算告一段落了
: 內容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
: "雙方就民事部分皆放棄以後的訴訟權之類的"<===大意如此,
: 只是可能用的名詞更專業
: 然後,我的問題不在這邊,
: 而在於臨走前,他的前老闆丟下幾句話
: :他說要告該同事竊盜
: 事由是該同事原本任職的是音樂教室
: 在裡面當鋼琴老師
: 常常有學生沒帶上課用的東西
: 該老師會去櫃台先拿給學生用
: 然後下課再放回櫃台
: 對方(老闆)的先生乃一名警員
: 他臨走前一直強調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竊盜罪
: 我的
: 疑問1:構成竊盜罪的條件
: 承上(1),若是,疑問2:若該同事這樣真的會構成竊盜罪
: 那以後補習班任教的老師們該如何自處
: 承上(1),若否,疑問2:那如果對方真提出竊盜訴訟,
: 接下來我同事需要做些什麼準備來應對
: 以上事件發生在剛剛,今天的早上
: 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出訴訟,
: 我們只是想要先知道一些應對方法,
: 方便我們處理後續,希望版友能幫忙提供一些意見,
: 感謝
: 最後,不管這件事最後有沒有被提訴訟,
: 大家都也可以參考參考,屬於補習班的物品,
: 能否在沒告訴老闆的情況下就取用
: 哪怕只是"借個一兩小時",還是拿去教該補習班的學生,
: 然後就歸還回去
: 不知道能不能PO在此版,若違版規請告知,感謝
: P.S.如果這樣也能被告竊盜,那白板筆和板擦之類的物品呢?
: 大概也要自備吧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2:35:00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2:43:00
基本上說的沒錯,如果是腳踏車之類的物品,應無不法所有意圖,只是如果是用原子筆之類,針對消耗的原子筆墨水,仍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2:46:00
嗯...應該不是這樣看的...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49:00
可是騎機車 機車的機油也是會浪費阿....好像有多種學說借剪刀還回去 應該就沒爭議了吧 借膠水或是原子筆可能會牽扯到裡面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耗損的問題......可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例如偷別人的兩張衛生紙 這是屬於無意義行為 而不是微罪不舉 不構成偷竊罪的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消耗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的行為 應該屬於刑法上無意義行為 是不構成偷竊罪的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11-10 12:53:00
之前我待的學校,就發生類似的事情,有替代役大量使用學校消耗物品(如原子筆、紙張),而被總務主任抓到,本來是打算報警處理,但後來教官出面調停,替代役以相同金額補足而和解。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54:00
如果是偷騎機車再歸還 由於消耗許多機油 機油比較貴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2:54:00
重點在於那是否有「客觀上的犯意」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2:54:00
偷兩張衛生紙穎還是屬於人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仍是刑法的範疇,只是非難程度過低,對社會並無造成太大影響,而屬微罪不舉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2:55:00
我先查一下...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55:00
有學說認為該名小偷偷的不是機車 而是機油 而犯竊盜罪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2:55:00
對不起,我好像沒學到客觀上的犯意為何><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56:00
我是看鄭逸哲老師的刑法三段式總則 裡面是說無意義行為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2:56:00
http://ppt.cc/M8qQ 這篇可以知道起訴的標準大概為何。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57:00
我法律系畢業很久了 所以有些東西也記不清楚 但是使用竊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2:57:00
所以明顯的使用大量物品,很容易就被檢察官認為是有犯罪意圖,是可能被起訴的。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2:58:00
盜這部分是大一入學老師就講的 我應該沒記錯才對~~我還是認為原波同事老師的行為 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11-10 13:00:00
所以我才問bin大,是同事「們」都自由借取,還是只有他同事一人做這種行為,客觀感覺上,會有差。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3:00:00
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 請原波或是原波同事老師都放心!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3:01:00
即使是只有同事他一人有這種行為,要被認為有犯意也困難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3:01:00
即使是同事"們"一起借取 但是沒有主觀上犯意聯絡 不會構成共犯結構的 只是當成單一行為人的行為......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0 13:03:00
希希老師講的是對的 這是微罪不舉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3:03:00
補充一下,針對原子筆的墨水或汽油,仍屬有爭議的部分,可能成立或不成立,除此之外,針對剪刀等物品使用竊盜,應不成立犯罪無疑,縱使檢察官起訴,在難證明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常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使用竊盜而不成立。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4-11-10 13:04:00
我等等還有學生 晚點上來繼續看後續 希望我有幫助到原波微罪不舉還是有"罪"在 但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則是直接不考慮有無犯罪的問題~ 我印象中是這樣啦~=.=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11-10 13:11:00
我想到如何表達我的意思了,姑且不論有沒有罪(我不懂),當補習班同事們都是自由借取的情況,自己這樣做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只有自己特立獨行,難免會落人口實,所以bin老師問說是否可以自由使用補習班物品,以我的立場來看,應該是要看該補習班的風氣決定。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11-10 13:14:00
抱歉,因為剛剛在上班來補習班途中,現在才回我同事前東家是否大家都自由借取書籍一事,我等等會問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3:15:00
結論,如果僅是使用,在刑法上是難以非難的,至於情與理的部分,就看你們補習班的相處模式了。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11-10 13:15:00
他,問好再來回應iam大的問題,不過我個人是猜都會自由借取吧,學生上課忘記帶東西應該也不會只出在我同事的學生身上,回sis大,不是在我們補習班發生的,是在我同事的前補習班發生的,因為最近去了勞資科提資遣跟就保,勞退的調解會,確定對方要針對這些賠償部份款項,所以對方才很不爽的在離開前說要告他竊盜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0 13:22:00
聽聽就好 告也很難告 起訴機會不大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3:23:00
縱使刑法上無罪,但是以刑逼民這部分,實在不是法律的範疇了,看要不要雙方好好談談?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3:24:00
要告就給對方告,起訴的機會真的非常低(我認為不會起訴)就跑法院花點時間而已,建議可以直接去找免費法扶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0 13:25:00
我猜偵查庭 檢察官就會叫雙方和解 或問一問就不起訴了
作者: sisistar   2014-11-10 13:25:00
推樓上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3:27:00
沒什麼好和解的,對方就是想趁機拿和解金阿...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0 13:27:00
有時候 就只是爽而已 明知道告不成 還是鬧你一下XDD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4-11-10 13:28:00
老闆很多就這樣,違法被罰就要威脅告你,可是告了又不會成功我現在的心態是:去啊,我不怕你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0 13:29:00
再來是以刑逼民的部份,嗯...就當做是練習寫答辯狀就好簡單的說就只是再多跑法院幾次而已...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11-10 14:55:00
我剛問了我同事,他說借用櫃台書籍其他老師也有過他老闆也曾經叫我同事去櫃台取過書籍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11-10 15:06:00
那就是老闆故意找碴,故意嚇人,我猜這樣根本不會去按鈴@@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11-10 15:16:00
真的感謝各位幫忙了,我會轉告我同事,叫他別擔心
作者: adachitaeko (詠雨)   2014-11-10 19:39:00
這種慣老闆,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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