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 關於資遣費及開立資遣證明問題

作者: jetaimebien (當個好朋友吧)   2016-02-24 01:09:21
我是某間補習班的主管,因為今天將補習班一位老師炒魷魚,但這位老師覺得
我們這個動作是資遣(在我的認知也是),但公司的立場是因為他還在試用期(三個月內),
所以不算是"資遣"。昨天我們主任有跟他談就是讓他做到這個月底,但因為今天他在帶
班時,讓孩子在裡面拉扯頭髮;兩個孩子趴在地板在看故事書,我看到時,非常傻眼,
立馬去制止。但她覺得我們要他做到今天是故意找藉口跟理由,讓他做到今天。
主要是他過去有太多事件,讓我們不斷跟他溝通以及協調,始終都沒有改進,他也承認
他不適任。但她覺得我們要給他資遣費也要有資遣證明,讓他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另外,他說他是"非自願"離職,所以要給他全勤獎,不然他覺得他會損失好幾千塊(沒有
做滿一個月以天計算,之前有告知。)現在的問題,讓我蠻頭痛的:
1. 勞動部有條說,有投保勞健保,一定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有打去詢問,回應是因為我們的條件不符合,所以無法開立資遣證明。
(我們是安親+才藝補習班)
2. 他覺得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的認知是他在試用期,但勞動部的條例上寫,只要有投保都要給資遣費,
但非說是否是試用期)
3. 因原本跟他說做到月底,但因為今天又發生之前他犯下的錯,所以才決定讓他做到
今天。如果不給全勤獎金,這樣說得過去嗎? 還是一定要給?? 再來就薪資,可以以天
計算給他嗎? 可否不給他整個月的薪水?
4. 他說,如果不給他證明的話,他要去舉發我們,這樣我們會被罰3萬-15萬的罰款,
但勞工局說就是不給開,他卻說我們說的方式一定有出入,才不給開的。 那我們
要怎麼做才站得住腳(如果他去舉發的話)
5. 試用期間,如果被炒魷魚,這樣一定要給資遣費嗎(因為每個認知的試用期間不同)
以上問題,希望有經驗者可以分享,謝謝
P.S. 為了確保起見,明天還是會再打一通電話詢問勞工局(或勞動局),也是給這位
離職老師的承諾!!!!!!!!!!!!
作者: kch0520 (prince0520)   2016-02-24 01:22:00
不查勞基法的嗎?若試用期間為3個月,以(3/12)*(1/2)*平均工資計算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6-02-24 01:30:00
你問的勞工局是哪一間阿?怎會不給開?薪資可以換算成天數給資遣員工資遣費一樣,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們是有義務開給員工的至於那個證明能不能讓該員工申請到失業補助,那是他跟勞動局之間的事情。
作者: KDDKDD (KDD)   2016-02-24 01:33:00
我覺得該給薪資要給 按比例計算最公平 獎金給不給是你自由 但是你主動資遣 資遣費就依比例去算 頂多多給2到3千 說一下場面話 雙方好聚好散吧記得開個收據或紙本 讓對方簽收證明有給錢 這樣比較有保障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6-02-24 01:35:00
不過勞基法第12條第四款與第18條第一款,你可以參考一下或許你有理由堅持不需要付資遣費給該位員工。
作者: KDDKDD (KDD)   2016-02-24 01:38:00
證明就開啊 反正認不認是政府機構的事 對你又沒損失你們一開始有簽契約嗎
作者: luckseven (世間冷暖)   2016-02-24 02:36:00
現在的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按天數給資遣費吧
作者: eunice0802 (幸福)   2016-02-24 06:21:00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該給的就是要給,不然他去勞工局告、去教育局告,你三不五時被抽查也很麻煩,不是嗎?
作者: bloedchen (Alles nur fuer dich)   2016-02-24 08:38:00
遇到這種不適任又囉嗦的老師,老闆真可憐..勞基法保護勞工,沒有老闆法保護老闆免於這樣的勞工...
作者: gululucc (gululu)   2016-02-24 10:40:00
不到三個月,資遣費是不用給到一個月,如果做了三個月那就是月薪*3/12+這個月看你要怎麼算薪水給他,如果是我其實這樣子也沒多少錢,就會直接算給他了,趕快要他走,時間就是金錢,不用爭執這些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6-02-24 14:37:00
gu大好像算錯喔,新法是每兩年一個基數,也就是他做了兩年中的三個月 (3/24)*月薪,這樣才對原PO應該給他一份資遣費+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好了留好紀錄,關於他自己能不能領到什麼補助應該不關你事
作者: gululucc (gululu)   2016-02-24 17:59:00
現在改了哦!居然工作不到一個月就這麼囉唆,真的是請神容易送神難
作者: IvanL (ハンドボール)   2016-02-24 21:41:00
我覺得奇妙的地方是,怎麼還有"試用期",按法走,什麼試用期,還是法條又改有試用期?該給還是給~能用錢解決的最容易
作者: kch0520 (prince0520)   2016-02-24 23:09:00
鬧久了,三不五時檢舉你就麻煩了。沒多少錢,就當消災吧…
作者: Dinjang (DD)   2016-02-25 03:24:00
資遣費跑不掉 該給就給吧
作者: qozxcv (捲翹睫毛)   2016-02-25 10:38:00
該給的就給吧
作者: F16 (☆╮夏天╭☆)   2016-02-27 16:34:00
應該都可以開,直接開好給錢了事吧!
作者: okozo (阿土伯)   2016-02-27 22:32:00
現在勞基法有試用期嗎? 不是都要給資遣費嗎?
作者: oSCo (SC)   2016-02-28 22:00:00
就沒試用期這東西,你的契約就違法了還在強調試用期!法律不能殺人,有人跟你定契約簽字說給你殺,契約有效嗎!
作者: lilychichi (8/6~21去上海)   2016-03-01 20:07:00
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了 真想知道你們是哪間補習班…該給的要給 不然被人搞也只是剛好而已
作者: linmondi (DD)   2016-03-03 11:55:00
契約內容上是違法的,別再拿出來了,只要員工是非自願離職,該給的都給要給!離職員工只要去爆出來,對你們補習班沒有任何好處,有事沒事給你抽查一下看你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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