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在向老闆提離職時遇到了一些問題,想向各位前輩請益。
先前在提辭呈時,我按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期為依據請辭,但是被老闆給駁回。
老闆的理由如下:
1.補教業有特殊營業規定,不屬於勞基法管轄,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
2.離職應該要在3個月前提出,否則補習班會造成人力短缺的問題,如果我現在執意要走,必
須找到代課的老師交接才能離開。
3.因為離職的時間點是在學期間,所以到這學期(6月)結束前,我要繳交違約金25~30萬元
不等。
4.因為我的離職,會違背公司與連鎖班系的合約,所以會導致公司的其他老師未來的薪水(
減班懲罰)
5.若執意離職,會在業界把我給黑掉。
當下聽到違約金、三個月前離職以及自行找代課老師交接的時候,我便反應沒有聽過、看過
相關的協定或契約內容,又被老闆反駁是我自己不關心公司的規定與文化。
由於違約金的問題,我當下先接受老闆的駁回。
違約金的部分,因為我真的沒印象有簽署或答應這樣的合約內容,再和老闆要勞雇契約時,
老闆又以這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如同台積電跟蘋果公司間的合約也不會讓員工過
目一樣,難以答應我的請求。
歸於老闆的駁回理由,我是否能完全忽略,以勞基法的離職規範,保持堅定的立場離開就好
了呢?
以上,打擾各位的同時,也先謝謝各位前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