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次佔用版面,主要是交代後續發展跟分享一下處理過程。
文長,把結論寫在前面,有興趣的板友可繼續看下去。
該門市是台中市北區的平西門市屬加盟店。
區經理協助店員轉交和解書,已和店員就民事部分和解,刑事部分尚未提告。
想必這篇拙作區經理和7-11的法務都會看,
所言如有與實情不符,歡迎來信告知或主張相關權益。
為使板友往後不幸發生相關事件能有參考,恕我無法刪除文章,
此事件確實為加盟店店員(老闆娘)個人行為,
但掛著7-11的招牌,對消費者而言就代表你們,不論背後是直營或者加盟,
影響總公司形象的部分請正本清源和加盟店處理,感謝。
作者:
medama ( )
2017-12-21 12:14:00感謝分享
老闆喜歡在店內貼什麼偷竊移送法辦求償一百倍,結果自己犯法賠20倍點數就想算了,罪證確在不讓他受到該有的刑責下次一樣有僥倖心態講半天其實就是沒要告嘛
如果是我應該會 刑事部分,這種惡人絕對不是只有做過你這一次而已,在你之前絕對做過好幾次了,這樣的人不給一點教訓不知道怕
連報案都不完成跟出車禍好像沒什麼大礙就私了一樣意思,萬一那個人其實酒駕呢,說不定以後害到其他人
作者:
jejeje (Android 7.0)
2017-12-21 12:34:00謝謝分享
作者:
amyg812 (ant)
2017-12-21 12:38:00推
你都民事和解了,報案沒什麼意義(會判緩刑),只是多跑法院
覺得還是可以告吧 即使緩刑還是確定犯罪 會叫他闆娘應
看了下內文 所以區經理是不是有要求和解後刪除原文?
該是加盟主 或加盟主的親屬吧 7-11公司不是說確定刑事可解約嗎?
作者:
bluejin (布魯鯨)
2017-12-21 13:04:00金額小看似沒多大損失 但是你做了對的事情 辛苦了 謝謝
作者:
zeze (三月ã†ã•ãŽ)
2017-12-21 13:07:00辛苦了!!
作者:
mhog (烜冰)
2017-12-21 13:10:00辛苦了!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3:14:00
長知識 侵佔罪分民事刑事。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3:15:00
原來是加盟店 Kk等等op 記名是差在哪? 是跟悠遊卡一樣那種記名嗎
作者:
R10K (R壱万)
2017-12-21 13:17:00推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3:17:00
Icash 2.0 都是記名卡 對嗎?以前icash 1.0 不是記名卡?
可以理解喜歡的卡片被丟的難過 我的卡是以前CAT板聯名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3:18:00
本篇 也需要M 起來。 對於遺失卡片和被盜用點數的人 可以看
作者:
kekekoi (kekekoi)
2017-12-21 13:44:00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7-12-21 13:46:00該告還是要告喔,不要客氣手軟
作者:
kekekoi (kekekoi)
2017-12-21 13:46:00實用推推 過程真的很麻煩 但絕對不是小題大作 店家太誇張了...
作者:
zmlcet (nini)
2017-12-21 14:06:00辛苦你了 遇到這種事情很煩 不過謝謝你願意堅持 讓這個社會才有是非正義
依老闆娘的態度 應該讓她跑一下法院受點教育 不過確實麻煩 辛苦了~
作者:
sbtiagr (星奇*天)
2017-12-21 14:07:00應該說老闆娘的身份並不能算加盟主,因為加盟主是老闆本人我猜是這樣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12-21 14:07:00"總公司就該加盟店會懲處罰金"<-這個是重點,你應該要求這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12-21 14:08:00筆處罰金由統一提供給你當賠償,20倍點數實在是在輕縱了..讓人想到塑化劑事件那次,也是統一對消費者的賠償打哈哈,結果自己跟廠商拿到了可觀的賠償金,反而賺了不少,你現在這案例不也只是幫統一賺這筆而已嗎?說真的和解條件太弱了
作者:
Martie (馬提)
2017-12-21 14:17:00建議原po刑事不要放 讓總公司解他約 他才會知道自己錯在哪
作者: hentitan ( ) 2017-12-21 14:20:00
直接公布店名不就好 有什麼好保密的從你第一篇的描述看來這不是個案,誰想要去一間會侵占財務的店消費
作者:
plkyu (lavender)
2017-12-21 14:25:00推
作者:
wellwel (嘻嘻哈哈嘿嘿唷唷)
2017-12-21 14:46:00辛苦了,不能姑息
作者:
lun0214 (lun)
2017-12-21 14:51:00看原po文筆就知是頭腦非常清晰的聰明人,那家老闆娘還把顧客都當笨蛋,終於踢到鐵板了,爽!!
作者:
kimisky (kimi~)
2017-12-21 15:03:00大推 辛苦了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5:15:00
原po既然你沒有要吉 刑事 可以公布店家呀~~~不然 以後還是會有人 採到雷 然後 我不想去那家店消費不然你公布在哪條路上 哪個附近 我們自己猜 不想去踩雷3QQ kekekoi 長知識 記名卡差別~
作者:
Shauter ( )
2017-12-21 15:26:00我的也是台中.......還有統一自己也有問題 ICASH記名超困難的 推文有貼圖
作者:
reyana (あさまっく)
2017-12-21 15:27:00我還是覺得要公布店名 誰要去會侵占的店消費啊...
作者:
Shauter ( )
2017-12-21 15:27:00我那篇回文也有講 簡單來講除非像你鬧大 不然根本不用賠悠遊卡跟一卡通我線上就能記名 還不用錢 統一要寄信又要錢 就是垃圾吃定7-11最大通路大家都會去消費而已
反正原po態度很明顯就是要姑息養奸了可能這樣才符合愛與溫暖,一直要他告的人心中充滿仇恨吧
作者:
Shauter ( )
2017-12-21 15:31:00我覺得是區公司用$$打發原PO啦 XD 沒看到賠不少嗎而且事後上訴的官司賠償也還沒列呢我跟原PO相反對統一不信任了 就少去了 不會拿人手軟
作者: rutp6j35566 2017-12-21 15:39:00
推
作者:
fly0204 (For the Empire)
2017-12-21 15:43:00電子卡片預設是無記名沒錯,不過OP點數是嗎?申請帳號就要求身份證號和資料的正確性,卡片只是鑰匙
作者:
reyana (あさまっく)
2017-12-21 15:49:00雖然希望原po提告 不過還是推原po捐贈的愛心!
作者:
Istari (Ainu)
2017-12-21 15:56:00姑息養奸
門市店名請大家高抬貴手 說穿了你就是姑息將心比心好嗎? 你以為只有你有可能受害?都已經發生法律行為了 你沒公布店名根本就來討拍的既然你沒有所言不實 法理上等於是此事可受公評我不懂到這樣還不肯說電家是啥心態 不想當壞人嗎?
作者:
iswave (W)
2017-12-21 16:00:00大概和解書裡面有寫不公佈吧
作者: settingsun (DH死士) 2017-12-21 16:16:00
給他們一個教訓也好
作者:
amandalts (good to go)
2017-12-21 16:19:00推!!門諾/家扶或是HOTAC/TUATA 這兩家都是在台中的動保協會 協助救援車禍及收容貓狗或幫助偏鄉貓狗節紮原po很棒
作者:
reyana (あさまっく)
2017-12-21 16:32:00我也覺得原po也沒抹黑 陳述事實為何還要包庇店家不公布
作者:
tran628 (tran628)
2017-12-21 16:32:00辛苦了,但我認為刑事部分應該要告
作者:
tran628 (tran628)
2017-12-21 16:37:00711在這件事的處理態度上很糟糕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6:38:00
畫重點 台中市北區的平西門市 是-4的加盟店以後路過 不去這家門市消費!!!!!!!!!!!!!
作者:
reyana (あさまっく)
2017-12-21 16:39:00推原po補上店名!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16:39:00
台灣超商這麼多 選擇多 ~~~這家剛好在學區附近 = =客群 學生為主吧
作者: palmtree (三峽智久) 2017-12-21 16:43:00
推amanda提的四間公益團體,我比較常捐的還有創世跟愛盲
作者:
Shauter ( )
2017-12-21 17:00:00總之OP的綁定=沒屁用 只是點數能共用而已 發生事件後不能幫你當成停損點 也不能幫你掛失 也不能回復 都不行卡片公司踢皮球給點數公司 點數又踢球給卡片像我的事件來說 警察反而最認真 XD還讓我滿意外台中警察服務這麼周到不公布一定是小7法務搞的鬼啦 大家就別酸太大
作者:
XDmoon (桃色狂想)
2017-12-21 17:11:00幫高調~
作者: alloutof (青春酒杯) 2017-12-21 17:22:00
感謝你終於公佈店名!高調!
作者:
horusli (horusli)
2017-12-21 17:48:00作者: qaz24022zaq 2017-12-21 17:54:00
推,辛苦了
作者:
waspie (曾為派)
2017-12-21 18:06:00原po辛苦了 碰到這種鳥事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7-12-21 18:18:00至少最後有公佈店名了 還是給個推 雖然比較希望告下去
作者:
totoro12 (stay alive)
2017-12-21 18:18:00推辛苦 還有打得很清楚
作者:
aiueoRu (看不清 )
2017-12-21 18:35:00推辛苦了!!
作者:
applexdot (蘋果點點(有毒蘑菇勿食))
2017-12-21 18:36:00這是非告訴乃論吧...就算你不告也並不表示沒事
作者:
iiichu (要用功!!!)
2017-12-21 19:46:00和解私了就是讓做錯事的覺得用錢可以擺平一切 小惡就會變大惡…
作者:
IAMQQ (沒關鍵字)
2017-12-21 20:13:00辛苦原po
作者: watergreen98 2017-12-21 20:36:00
推
作者:
s9245034 (angel1997)
2017-12-21 20:40:00推推
作者:
m0403 (阿喀)
2017-12-21 21:03:00辛苦原po!!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12-21 21:06:00算了一下你的賠償約價值六萬,且還是得在超商消費的貨幣,甚至有使用期限;而統一跟業者求償的金額應該可以遠大於這區區六萬,再加上你又被封口不能跟媒體闡述此事,統一的公關費也省了,總結下來賺最多的就是他們,厲害厲害
作者:
Jk0304 (Ceo)
2017-12-21 21:17:00有教訓有推
賠的不是現金嗎?為什麼會有使用期限又一定得在超商消費
作者:
joych (IRENE)
2017-12-21 22:30:00感謝分享,長知識~
作者: minionsll 2017-12-21 22:58:00
我猜賠的不是縣級而是商品卡 或是7-11抵用券反正只能在7-11消費吧不是賠新台幣就是了
作者: Funny0905 (天氣晴朗,心情清爽) 2017-12-21 23:18:00
推分享!加油。
支持原po 辛苦你了 這種人不踢到鐵板真的不知道怕 一開始還一直打哈哈 過分
作者:
clodyfly (AGNES)
2017-12-22 00:32:00你很棒!
作者:
Cinlody (幻月寺 泉)
2017-12-22 00:45:00感謝遇到這麼鳥的事還一一上來詳細分享,希望後續一切順利不要被騷擾
如果有綁定很多張信用卡,只要其中一張掉了就能去ibon換抵用金也是蠻令人擔心的,尤其點數又不會常注意監視器畫面也不會保留太久
作者: mr5520 (頭暈) 2017-12-22 01:32:00
辛苦了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12-22 01:54:00看太快以為賠的是20倍點數,應該是現金才對,不過對比統一拿到的違約金跟省下的媒體成本,還是九牛一毛了呵呵
作者:
jlin823 (請以領養代替購買)
2017-12-22 02:49:00紅明顯~請捐流浪動物~或飼料:流浪動物花園/徐園長/黃媽媽
公布店名了 推回來 謝謝你為了自己的權益而戰也謝謝你告訴大家 有這麼惡劣的門市很希望-4可以改進 不要只會只會講嚴懲對消費者權益和補償 是應該更積極
作者: SSbb5566 (狗貓貓) 2017-12-22 06:09:00
我覺得你care的是的黃字部分 感覺問題吧
作者:
olafbb (olaf)
2017-12-22 07:20:00推!
處罰加盟主?假如是只有一家店的加盟主,就我知道全家的話,要馬解約,沒收保證金的錢,直接扣加盟主的委任報酬,好像沒聽說這類似這種種方法?複數店的話,就扣除減少複數獎勵金,例如幾萬到十幾萬不等,直覺想錢都回流總公司的感覺應該是要求小七連帶賠償才對,每次都跟客人開玩笑,好事都算總公司的,加盟店出狀況,都說單店行為,總公司好無辜喔?是真的沒相關嗎?應該求償對象是小七,消費者是吃小七招牌入店,而不是加盟主招牌吧……
作者: betaku 2017-12-22 09:01:00
單就這件侵占案件 是加盟主的錯呀...
作者:
dearqq (滋滋亞)
2017-12-22 09:24:00推 辛苦了
作者: LSND (Luna Sea Never Die) 2017-12-22 09:44:00
原諒壞人就是懲罰好人。
作者: lic0420 2017-12-22 11:52:00
辛苦了~
作者:
civilian (pearly)
2017-12-22 12:16:00推分享經驗
作者: t141256 (lighting) 2017-12-22 14:17:00
吉他!
作者:
iflost (呆呆腰不腰埋薑由)
2017-12-22 21:48:00推原po!另外吉上去原po上班跑法院也要請假不方便吧
作者:
pneumas (ˉ)
2017-12-23 04:18:00民歸民 刑歸刑 要我還是會提告 小奸小惡實不可取
作者:
IDforHate (Hate is a good activity)
2017-12-23 09:43:00告 刑事給他一筆
作者:
HadwinMu (弘雲)
2017-12-23 13:44:00和解的話可能在地檢就直接緩起訴了
作者:
mgrn (MGRN)
2017-12-23 14:23:00辛苦了,感謝分享經驗與提醒!
作者:
vvind (wind)
2017-12-23 14:42:00你不提告就會有下一個受害者留文章給他參考,真是好心
作者:
monnom (桂)
2017-12-23 15:51:00推
作者: quaketw (O_O) 2017-12-23 16:38:00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