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wg (Mr.絲襪)
2010-06-06 17:55:10根據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1C2dgRDg (C_CenterWork)
推 cknas:您好,scottayu板友有經過授權,沒有提到真是不好意思 06/06 14:14
原文cknas板友授權scottayu板友檢舉之
此外 本判決相關說明請參閱#1C2d-8tI (C_CenterWork)
推 killeryuan:原文就擺在那裡,明明白白,何來臆測之說 06/06 09:21
同樣一句話反問
推文大眾的意見就擺在哪裡 何來大絕招之嫌?
板規是用來維護板上秩序的 不是讓板上更亂的
此案申訴成立 請板主注意自己非客觀的判斷方式
斷章取義的判斷 只會造成板上更大的紛爭
如不服判決,請移架至C_WorkBoard群組務板進行申訴。
我又沒判大絕招.也罷,既判決結果如此,請問後續處理?
作者: wramcha 2010-06-06 19:23:00
既然申訴成立,那就是按照申訴者的訴求讓被刪除的文章重見天日,應該不難理解?
作者:
scottayu (å½è£æˆç†Ÿå¥³æŽ§çš„æ£å¤ªæŽ§...)
2010-06-06 19:25:00恢復該篇被刪除的文章 能的話置底彰顯這次判決的荒謬
作者: yans1230 (盒子) 2010-06-06 19:59:00
建議樓上板主後面那句話應該不要寫,有批評板友的感覺
獨斷獨行不聽意見自覺正確,認錯更改判決是無理取鬧。
作者: yans1230 (盒子) 2010-06-06 20:08:00
板主該表示的不只是講"置底不是拿來這樣用的",更重要的是要表示該如何後續動作(ex公告)
那麼我就照原申訴文要求 將該篇文章寄回給原作者重發
作者:
gwcatgwcat (M.貓åå£žæŽ‰å·¥å» )
2010-06-06 20:16:00沒必要對建議這麼反應激烈吧 都說是"能的話"了
作者: wramcha 2010-06-06 20:21:00
既然置底不是這樣用的,那就用版主認為合適的方式來表示此刪除文章的舉動是有爭議的吧?畢竟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到該篇文章是被版主刪除而非自刪,讓原po自行重貼而不做說明豈非讓不知情的版友認為原po是來亂的?
已公告完畢,此案應到此為止,感謝組務的辛勞.問一下,可以把判決文轉錄過去板上嗎?
作者:
tnav ((''))
2010-06-06 23:26:00比較好奇板主心中認定的置底應該怎麼用才對...
置底文的運用主要針對複數以上使用該板板友之重要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