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智財法草案檢視 簽約內容更顯重要

作者: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長多)   2014-07-09 12:58:26
※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銘言:
: http://goo.gl/5CU6gB
: "謝立聖以修正草案第13條為例,指出在修正後,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權將歸雇主所有,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變成他的老闆才
: 是。"
: 往後合約立案創作人須更注意版權歸屬,不過這行業應該所有人都會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我沒在關注這個法案
不過我好奇並提出的問題是
照這樣的說法
勞資是否真的能對等談判
在現在的情況下 預設著作人格權是無法拋棄的
不過新法以代理的概念來看著作人
認為著作人之著作 其意思表示與產出 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
概念上似無不妥
但在實務上 就像消費者定型化契約
大部分受僱人(其地位類似消費者)
往往沒有對等談判的權力 而只能片面接受對方所給予的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有剝奪創作人在著作人格權的談判上
實質平等的嫌疑?
拿定型化契約來講,目前能有效防止消費者與企業過於不對等的
是民法148的誠信原則、
跟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條款過度免除一方義務者無效的帝王條款
在上面的資料中,卻看不到關於保護著作人與僱用人對等談判的保障。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3:01:00
契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01:00
你當著作權法十一條不存在?
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14-07-09 13:02:00
§§§§§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03:00
漫畫的著作人格權本來也都沒有分給助手過 這條文沒問題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3:16:00
舉1個沒問題的情況 並沒有解決其他99種有問題的情況
作者: busybox (BusyMan)   2014-07-09 13:22:00
台灣法律解讀很簡單,你擋到財團權貴的財路你就有罪擋到公司賺錢你就會被告然後送去關
作者: kaj1983   2014-07-09 13:23:00
政商名流
作者: busybox (BusyMan)   2014-07-09 13:23:00
這些文字都是寫好看給那些律師騙騙你的錢而已事實勝於雄辯,你對抗不公不義效果太小,還可能變消波塊這些都是法院幹書記官朋友告誡我的(茶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26:00
有象牙槍啊(誤)
作者: adasin (ada)   2014-07-09 13:28:00
可以奪保安的武士刀阿!!
作者: jejocl3c0 (鳳梨)   2014-07-09 13:28:00
不知道立法院的桌子好不好切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3:34:00
象牙槍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38:00
不然有法條過後突然作者要改名的例子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39:00
回頭看 果真神奇 新案有分甲乙案 都還在公聽會你就已經認定乙案會過了...公聽會就是要大家對於新案的甲乙來公聽 如果你要關注這問題 請先去經濟部下載草案來看
作者: tabriskang (康德六百合)   2014-07-09 13:41:00
不過我對公聽會的印像一向是摸頭大會...
作者: tsunamimk2 (我愛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3:00
不想要被摸頭就先跳起來幹攪吧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3:00
我個人是認為 即使法條標註"職務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44:00
看你要不要被摸頭阿 在這邊群情激憤 沒看妳們去支持甲案這樣當然會變摸頭大會不是嗎?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4:00
可是搭配現在精美的責任制跟供起來的勞基法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09 13:44:00
除非是向環保公聽會一樣拒絕反對的人入場才是摸頭會吧
作者: tsunamimk2 (我愛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4:00
喔 你這“法律專家”又在做什麼?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45:00
我以前就發過文章罵過了 我也參加過第三次公聽會過 算酸?你自己不做事別當別人都沒講話!!!!
作者: tsunamimk2 (我愛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6:00
你現在就在酸啊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46:00
我以前就推過文了 我也有行動啊!!! 哪招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6:00
belmontc大 既然您有參加過公聽會 不知道你有沒有問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46:00
拜託妳快去參加一下經濟部的公聽會再來說
作者: tsunamimk2 (我愛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7:00
還是有組織什麼行動 那我道歉啊我只問你啊 因為現在是你在那邊靠北別人都不動手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7:00
這問題?慣老闆會不會藉口沒有打卡 所以沒有明確區分上下班時間 若是老闆堅持創作者當時在上班 如何解決?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48:00
上一篇說這沒不合理 下一篇就酸人沒行動 這....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3:48:00
呵 隨便啦 反正妳就認定酸就是了 那就繼續吧 道歉值錢嗎?我說的是甲案沒不合理 你自己看清楚
作者: tsunamimk2 (我愛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8:00
你什麼都不做 從上一篇開始除了酸是有講其他什麼?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9:00
人民對法條有疑慮 政府就有解釋的義務
作者: kaj1983   2014-07-09 13:50:00
無奈政府都在享權力沒盡義務啊@@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50:00
勞基法規定僱主要有明確的出勤紀錄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1:00
現在多數工作都是責任制 很難出示明確的出勤紀錄爭議出現了 雇主若是拿不出來 又該如何解決?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52:00
錯 責任制要經過報備並經主管機關核可y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07-09 13:54:00
然後罰兩萬外加把「不良」員工趕出去 爽的還是雇主啊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4:00
那如果沒有提出申請 雇主擅自跟受雇者說是責任制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3:55:00
僱主都違法了你在擔心什麼... 怎麼不說僱主是流氓怎麼辦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56:00
說得好 雇主違法當然是告他 然後準備喝西北風(′・ω・)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07-09 13:56:00
問題是雇主違法一次只罰幾萬塊 員工卻要喝三年西北風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6:00
因為資源都掌握在雇主手上今天雇主違法 也頂多是無法提出紀錄證明雇員在上班同樣的 僱員也無法提出紀錄證明你在上班同樣條件下吃虧的是誰?
作者: superpai (超級白)   2014-07-09 14:02:00
再說你下班時間還要做職務相關的工作做啥啦要知道這次法條變更只是改人格權而已以前有發生過財產權上的爭議嗎?以前沒有爭議為什麼以後會有爭議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06:00
詭辯真好笑 我下面貼了你慢慢看阿
作者: LayerZ (無法如願)   2014-07-09 15:36:00
補充一下,這法案當初就有過激烈討論嚕..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4-07-09 16:56:00
怎麼會有人幻想實質公平? 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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