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銘言:
: http://goo.gl/5CU6gB
: "謝立聖以修正草案第13條為例,指出在修正後,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權將歸雇主所有,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變成他的老闆才
: 是。"
: 往後合約立案創作人須更注意版權歸屬,不過這行業應該所有人都會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我沒在關注這個法案
不過我好奇並提出的問題是
照這樣的說法
勞資是否真的能對等談判
在現在的情況下 預設著作人格權是無法拋棄的
不過新法以代理的概念來看著作人
認為著作人之著作 其意思表示與產出 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
概念上似無不妥
但在實務上 就像消費者定型化契約
大部分受僱人(其地位類似消費者)
往往沒有對等談判的權力 而只能片面接受對方所給予的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有剝奪創作人在著作人格權的談判上
實質平等的嫌疑?
拿定型化契約來講,目前能有效防止消費者與企業過於不對等的
是民法148的誠信原則、
跟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條款過度免除一方義務者無效的帝王條款
在上面的資料中,卻看不到關於保護著作人與僱用人對等談判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