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
被幾個人激到 看來對她們來說要上報上新聞才叫做有做事
沒有的就是在酸在嘴砲 我只能說 拜託要對草案有意見 請先了解草案
先貼一下現行條文與草案修正方向
現行條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草案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我前篇推文講到沒有不合理 就是因為甲案與乙案
分別是採哪一國的立法例差別而已
以採美國版權法201-b來說 受雇與受聘之職務著作情形
均明文承認法人得為著作人(就是乙案)
美國有因此創作圈難道已經變成一灘死水?
以修正條文來說 採計乙案看似對於受僱人的著作權會直接在未有約定下預設為雇用人
會對於受僱人不利 但別忘了,你可以透過約定阿
還是你連你的著作權要被老闆搶去了 你都不會先來跟她約法三章? 那被吃死死的怪誰呢?
再來,以台灣現在居多的創作人接案狀況來說 很多都是受聘
那其實應該要看的是著作權修法後的14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之。未約定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對於受聘狀況 你何必擔心你的著作人被老闆幹走?
如果真這麼擔心 拜託請多參加公聽會 並針對乙案提出不滿 要求支持甲案
另外有人提職務上三個字就擔心的要死要活
我這樣跟你講
目前所有"職務上"的解釋都是"依工作職務所需"而完成的著作才能算是職務上著作
諸如老師因教學所需而做的講義 工程師因debug所需而做的patch
但是你私下的兼差與下班後自行創作的內容與部份
跟你的工作職務只要事實上無法認定有所需求,
自然難認為是職務上所需 所以放心兼差吧
至於那些滿腦子政府跟法官會怎樣自由心証,我只能說是"被害妄想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