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04:19呵呵
被幾個人激到 看來對她們來說要上報上新聞才叫做有做事
沒有的就是在酸在嘴砲 我只能說 拜託要對草案有意見 請先了解草案
先貼一下現行條文與草案修正方向
現行條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草案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我前篇推文講到沒有不合理 就是因為甲案與乙案
分別是採哪一國的立法例差別而已
以採美國版權法201-b來說 受雇與受聘之職務著作情形
均明文承認法人得為著作人(就是乙案)
美國有因此創作圈難道已經變成一灘死水?
以修正條文來說 採計乙案看似對於受僱人的著作權會直接在未有約定下預設為雇用人
會對於受僱人不利 但別忘了,你可以透過約定阿
還是你連你的著作權要被老闆搶去了 你都不會先來跟她約法三章? 那被吃死死的怪誰呢?
再來,以台灣現在居多的創作人接案狀況來說 很多都是受聘
那其實應該要看的是著作權修法後的14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之。未約定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對於受聘狀況 你何必擔心你的著作人被老闆幹走?
如果真這麼擔心 拜託請多參加公聽會 並針對乙案提出不滿 要求支持甲案
另外有人提職務上三個字就擔心的要死要活
我這樣跟你講
目前所有"職務上"的解釋都是"依工作職務所需"而完成的著作才能算是職務上著作
諸如老師因教學所需而做的講義 工程師因debug所需而做的patch
但是你私下的兼差與下班後自行創作的內容與部份
跟你的工作職務只要事實上無法認定有所需求,
自然難認為是職務上所需 所以放心兼差吧
至於那些滿腦子政府跟法官會怎樣自由心証,我只能說是"被害妄想症"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05:00國情不同,國情相同的話我們法律可以全部照抄。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4:06:00讓我到最低薪資的自由心證問題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06:00那個甲案和乙案的文字好像一樣?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07:00一不一樣 我想用看得就看得出來..............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4:07:00笨板一個時薪九十的文章,下面推文一堆是被害妄想症的人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08:00我剛剛仔細看半天兩邊的文字一字不差一模一樣耶Orz
作者:
RbJ (Novel)
2014-07-09 14:08:00複製貼上不小心貼錯了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4:08:00複製貼上時貼錯了吧XD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4:08:00用看得就看得出來 那搞錯的話代表是.......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09:00看來甲乙沒有顯著差距,會無條件通過了
被害妄想也只能說這年頭自保才是王道這個政府如果能讓人不被害妄想的話就好了@@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4:10:00一不一樣用看的就看得出來,這句在邏輯上好像沒什麼問題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7-09 14:11:00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11:00但是乙案美國早已行之有年 我想如果雇員不自覺 法條怎麼改 都不會保障人民 因為空有權利而不主張就只是個文字罷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4:12:00美國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明明定那樣,但普遍企業仍有潛規則在搞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4-07-09 14:13:00美國的工會很強大,採乙案比較無所謂,台灣採乙案嘛...
patch的是一個公司使用的opensource的專案 算誰的?
這修法版上以前有人就大驚小怪過了當時被許多版眾吐糟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09 14:14:00所以法條有沒有問題不是重點,重點在國情上到底是否適合法條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15:00所以我有說啦 沒有不合理 因為都是現行有被採用過的立法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4-07-09 14:16:00過乙案沒問題 可以通過簽約解決? 請問誰要跟你簽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16:00而還是有人在跳針啥我護航怎樣云云 別鬧笑話了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4:17:00GPL因為規範嚴格還算好處理的 Apache那種可不公開修改部份的才是大麻煩 在這邊可能要多揹洩漏公司機密等等belmontc你真的不懂這邊的運作別說別人被害妄想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18:00那我反問kira會涉及公司機密的東西 難道沒有會不是職務內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19:00這部分我可是很同意如果涉及這些東西的要歸公司著作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4:19:00我已經舉例給你看了阿 我送了個Patch給上游怎麼算?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4:20:00Scheduling的權重變動算不算?
你幫他改了 甚至連openssl都小改了 該不該patch?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20:00美國法律就比較好?國情不同本來就有差,美國一堆地方不用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21:00你說呢? 你如果要繼續杞人憂天當然不是我的問題啊
照GPL你不放出來你的軟體就不能發行你不是法律專家嗎 要我說?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21:00騎機車不用戴安全帽。那又怎樣,台灣照樣要戴安全帽啦。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4:22:00杞人憂天的是誰阿...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24:00奇怪了 GPL又不是只有台灣有 老米這樣搞請問有出過問題?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4:24:00你以為FSF真沒告過那些公司阿?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26:00那你就付錢給你朋友啊 笑 我又沒受你委任 要我討論案情?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29:00請自行參照刑法227 懶得多說 一堆人"法感"比我還好呢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4:30:00可是現在財產權就已經是公司的了,有問題現在就可以有問題了
只是賭人家要不要來告啊 就有公司乾脆全都opensource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32:00那你就繼續認定新修法鐵定會出問題阿 何必來這邊推文?
本篇正解,況且法條內也明文說以契約為優先,FB一堆人在那邊轉貼根本就搞不清處狀況........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38:00結果甲案有問題嗎?還是兩個都是正解?
我說的魔改是linux的kernel/driver....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38:00兩邊都是正在討論的方向
先弄懂別人在講什麼 免得自己在那邊打錯稻草人怪人誤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40:00你可以無視這篇了 因為明明就你看到新聞就開始各種牽扯阿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4-07-09 14:41:00人家講的是公司不遵守License自己魔改以後不回Patch給上游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41:00何必一直看與自己腦內想法不合的東西呢?
你先弄懂別人再說什麼吧我一開始就說這很麻煩了google FSF vs Cisco...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4-07-09 14:50:00國情不同 不照抄才可怕
抄沒關係 應該以這個為專業的狀況外就很可怕花錢都會問錯答案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53:00那件案子到最後也是和解 沒有誰贏誰輸問題好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55:00而且我明明是懶得理你 你在那邊毀謗啥?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58:00你就繼續吧~發覺跟不想了解新修法的人解釋真浪費我的時間
兩邊火氣都那麼大乾脆就別討論了酸來酸去的,大班吵架嗎?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02:00S音吃我的芭樂啦(塞C4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04:00Wind抱歉喔XD 是說這串認真講根本沒ACG點 居然沒人洗地
我認為我的香蕉是世界上最強的香蕉了其他人的香蕉應該廢除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5:09:00你們兩個音都這麼愛香蕉...看來只好把飛音的香蕉塞進S音
但是冰箱剝皮放冷凍作成冰很好吃喔 夏天最喜歡了香蕉
作者:
u9515038 (( ̄ε(# ̄) #○=(一-一o)
2014-07-09 15:23:00推要考慮國情。
西瓜跟芒果派的站出來在西瓜面前,又特別在夏天,誰敢說他是最強?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5:36:00我還蠻喜歡吃香蕉的,不過香蕉有「輻射」吃下去就「體內被曝」嘍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5:39:00(吃S音的香蕉)
作者:
LayerZ (無法如願)
2014-07-09 15:43:00推一個解說 拜託台灣千萬不要過乙案 美國人會跟老闆談合約台灣人大概會喊政府不公然後上街頭了...然後沒有任何建樹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5:46:00公司學長發冰棒耶 來吃冰棒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55:00美國沒有著作人格權的觀念,台灣有
作者: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長多)
2014-07-09 18:26:00那很好啊,大家現在就力挺A案就對了台灣根本就沒有美國法的環境,民法也是用瑞士民法起草引進美國法,整個權利保障體系都莫名其妙
何必認真呢 我覺得現在該準備空ETF了 您認為呢?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9:14:00美國法律是給上法院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社會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