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銘言:
: http://goo.gl/5CU6gB
: "謝立聖以修正草案第13條為例,指出在修正後,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權將歸雇主所有,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變成他的老闆才
: 是。"
: 往後合約立案創作人須更注意版權歸屬,不過這行業應該所有人都會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曾經身為一個不起眼的文學創作者,恕我直言,姑且先不論這個法條的目的何在,
我覺得這篇的論述方式,根本是鬧劇的等級...
『台灣創作圈將成一灘死水』?.....
抱歉喔我快笑死了,照這個神邏輯來看台灣軟體業應該死透了....
『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作品的作者』?...你不就簽約的時候額外提就好了...
創作者或許莫名地被佔了便宜,那就就事論事嘛...
省去論述的部分,直接給出武斷的結論,什麼稻草啊、死水啊...
我真的很懷疑這篇文章(網址原文)有想理性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