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izero (14)
2015-05-29 17:32:52※ 引述《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之銘言:
: 總而言之
: 原文的撰寫者貼出第二則後續報導了
: 大概整理一下跟C_CHAT以及這篇原文相關的東西好了
: 1.雖然撰寫者說他是原文轉錄
: 但在第二篇後續(也就是第三篇文章) 他承認
: 「為了版面清潔跟不讓讀者反感做了相當程度的改寫」
: 難怪我會覺得女方太冷靜...
: (原始版本據說還有摔東西跟拿東西砸兇手...)
: 2.撰寫者跟兇手都是老師(看敘述應該是高中或大學?)
: 兇手有自承非常討厭自己的學生看那些東西
: 但是因為在工作場合所以勉強忍住
: 3.那些東西的買家允諾退貨
: 但對於這是贓物以及兇手不尊重他人興趣的情況非常火大
: 4.離婚確定
: 但底下有人回文說「這種垃圾能不能別放生去繼續毒害其他好女孩啊」
: 這樣的言論
: 到此
: 事情應該算是有個可接受的結果了吧...
https://www.facebook.com/kaobeiwife/posts/914648225261112
後續原文補充
之所以看起來假假的原因是因為轉po者美化太多 但我相信一定還藏更多詞彙 獲釋自己
加油添處 像是動漫名稱
不過看下來這位古人還是不知悔改
他不能理解很多文章都有正反兩方 為何她的一面倒罵他
還說下次會找非宅女的
拜託。。。強迫別人改興趣....還盜賣
別人收藏 被買家打電話痛罵 居然不知道自己錯在那?
你不是要找老婆 那古人根本是光源式吧
套句jojo石之海 裡罵神父的話
"你壓根根本不認為自己是罪人 你才是罪大惡極得人"
作者:
hachiman (働きないでござる!!)
2015-05-29 17:33:00光源氏可是很尊重每個喜歡的女人的 你比喻不當
我可以接受男的不喜歡自己的老婆看動畫但是不能接受男的說會看那些東西的人有問題以及藉由上句理由做出侵犯個人隱私的偷竊
那種人就從骨子裡不明瞭這個世界的悲哀 看到罷工抗議會大罵的那種人
作者:
yuizero (14)
2015-05-29 17:37:00那他教過的學生有些都會看那些動畫 是不是以後一定反社會?
他也會怕啊 竊盜公訴罪 被肉搜出來 老婆原諒他也沒用
作者:
Lilim (文心蘭)
2015-05-29 17:43:00能請問下地二篇回文內,七、八萬的娃娃是指那一尊嗎?
底下有人說三等親內竊盜不算公訴犯行發生時期因為是夫妻關係 所以一定要老婆提告
作者:
yuizero (14)
2015-05-29 17:48:00看樣子沒買回來好像要提告
作者: Galm (水牛) 2015-05-29 17:53:00
突然想到雅量這老梗了XD 真的挺寫實的啊www
作者:
sean02045 (sean02045)
2015-05-29 17:59:00如果是真的 希望她提告 這種人他小孩一定很可憐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5-29 18:02:00親屬間竊盜或侵占都是告訴乃論 不過本案不是這個問題這種家庭衝突用刑事訴訟有違刑法謙抑原則告民事就比較適當 順便認清這個人離婚 未來比較幸福
作者:
er89t3g (球就是鍵)
2015-05-29 18:07:00可是竊盜有客觀要件成立吧?假如女方要告也不成立嗎?(純不懂想知道)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5-29 18:09:00問題在他賣掉的行為本身可能沒有佔有的意圖 主觀要件就不符了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5-29 18:10:00最快速把東西拿回來的方法絕對是民事 給他教訓用離婚吧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我又想起日本那個死小孩破壞工作室家長看到賠償金額的事件(?
也是竊盜罪啊 只不過他是夫妻 須告訴乃論又得免除其刑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5-29 18:14:00他賣掉只是想"教育"太太 法官很難認定有為自己所有之意圖
作者:
er89t3g (球就是鍵)
2015-05-29 18:15:00所以這種人不能制裁他哦?受害者還真無辜……
不法所有的意圖 好自由心證喔 那如果拿走存摺沒領呢我只是希望他不要亂花錢 所以才拿走他的存摺印章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5-29 18:19:00主觀要件確實是心證很大啦 但不能逸脫一般經驗法則
看完文,突然想起認識的朋友老婆不爽他玩網路遊戲偷偷登陸遊戲把他花超多台幣的帳號內的東西賣光光
作者:
er89t3g (球就是鍵)
2015-05-29 18:21:00這種人真的應該給他們一點前科瞧瞧欸 只是民事賠償根本沒什麼意義
喔 古歌app的例子我想聽後續後來是吞下去了還是鬧了一陣子呢?
作者:
ko27tye (好滋好滋)
2015-05-29 18:29:00工作室是親戚小孩闖入上鎖房間破壞收藏那件事嗎?
這件事告下去大概也是無罪吧,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作者:
BOJJ (BOJJ)
2015-05-29 18:36:00Lilim 在露天搜尋saber dd 就有了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灣奴隸工)
2015-05-29 18:37:00無罪哦…這樣聽起來有點恐怖也?另一半想教訓你,私下賤賣房子(/半誤
不至於飯碗沒有 很多性騷 暴力的老師 都沒事的何況刑法上無罪的 或 免除其刑的
作者:
vuv87 (FISH)
2015-05-29 18:46:00拜託他出家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5-05-29 18:47:00不動產以登記為絕對效力 不太可能輕易變賣對方的
作者:
ko27tye (好滋好滋)
2015-05-29 18:59:00作者: zzzdragon (風大雨大坑更大) 2015-05-29 19:02:00
難怪老殘遊記會說清官比貪官更可惡 這篇的男方根本就跟書中的那種機車清官沒啥兩樣
作者:
anckyX (夜之翼)
2015-05-29 20:13:00我覺得他一直要人相信這篇是真的就讓人覺得很假
作者:
Lachelt (給小狗一塊餅乾)
2015-05-29 20:40:00「或是」「的人」。推古人還是不懂他錯在哪
作者: qwerty05 (qwerty05) 2015-05-29 20:43:00
從事實經過來看應該是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沒錯,可是從“拿去賣掉”推得“無所有意圖”感覺怪怪的啊,這樣好像變成偷東西拿去變賣就不觸犯竊盜罪了。
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不是從他拿去賣推出來的啊是一開始他拿東西的時候的主觀想法,雖然說我也不知道這樣到底算不算有不法所有意圖
作者: qwerty05 (qwerty05) 2015-05-29 21:02:00
嗯,我應該是誤解swgun大的意思了。
作者:
rkl (拉魯夫--叫我大叔)
2015-05-29 21:11:00不好意思,我就是那個不想孩子給他教的怪物家長
作者:
rkl (拉魯夫--叫我大叔)
2015-05-29 21:26:00算不好的回憶吧,以前有那種讀書第一的老師除了讀書外的都看不起,很多不會唸書的同學會被他帶頭排擠但出社會後,讀書不是唯一,那些不會唸書的過的一樣很好不想小孩跟這種老師學那種不開闊不尊重他人的思想
作者:
Lilim (文心蘭)
2015-05-29 21:41:00謝謝BOJJ,原來是VOLKS 的產品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