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bl1823 (啊)》之銘言:
: 剛剛有人說要報警說要告我
: 我現在很害怕的上來問
: 這應該算有西洽點
: 如果A cosplay某動漫角色而B拍攝
: 這樣拍出來的照片
: 版權算是誰的呢?
: 1.A本人
: 2.B本人
: 3.該動漫的出品公司
: 4.該動漫的原著作者
: 又或者他有出小說 動畫 漫畫
: 但出品公司不一樣的時候
: 版權會如何歸屬呢?
: 總不能說我扮是漫畫的XX角色而不是動畫中的XX角色吧
來點前情提要,
簡單來說這位blbl1823並未與我們一同拍下這張照片,
當初我自己是有問當事人是否放上C_CHAT讓大家看看XD
當事人表示不要,我想是此位blbl1823自己未經同意放人家照片,
至於此舉是否得當我想大家心中有數。
作者:
pl726 (PL月見è‰)
2015-06-07 18:10:00(拉椅子)
作者:
ake1234 (折紙は俺の嫁)
2015-06-07 18:10:00有卦 開攤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éˆR)
2015-06-07 18:11:00肖像權吧 掛味來了
作者:
yasushou (GNO3開戰中~)
2015-06-07 18:11:00(拉椅子 (雞排攤來了沒??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5-06-07 18:12:00珍奶一杯不要珍珠不要奶,把茶葉換成綠茶葉
作者:
LinTom (Lin Tom)
2015-06-07 18:12:00坐等原原po wwwwww
作者:
pl726 (PL月見è‰)
2015-06-07 18:13:00那就是綠茶啊
作者:
kitune (狐)
2015-06-07 18:13:00我覺得最後會變成和解金收場 原原PO的預算到哪?
作者: petitfox (′‧ω‧` ) 2015-06-07 18:14:00
雞排一份要切要辣(拉板凳)
作者: olsr (.....) 2015-06-07 18:14:00
保留證據,告了穩贏,只是賠償或庭外和解怎麼談而以
作者:
baka (バカ)
2015-06-07 18:15:00侵權就是要付出代價阿
作者:
SuperSg (萌翻天的時代來啦°▽°)
2015-06-07 18:18:00雞排一份、40元
作者:
yasushou (GNO3開戰中~)
2015-06-07 18:19:00雞排一份 不切要辣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5-06-07 18:19:00連google也找不到備份。還有那是珍奶,只不過喝起來跟熱的綠茶有99%像
ALLPOST看了一下原PO的文 很容易HATE呢_>ˋ
作者:
pl726 (PL月見è‰)
2015-06-07 18:22:00《目前動態》通知書收取中
因為coser只有說不想貼到cchat沒說不要上網路?
很明顯不是好友 好友就私下道歉了 還PO出來讓大家笑 XD
作者:
deatheo (逆十字)
2015-06-07 18:26:00我郝想吃雞排
作者:
Foot (Foot)
2015-06-07 18:28:00若FB相片設公開被拿來貼 可能告不成?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éˆR)
2015-06-07 18:28:00可以凹啦...
一樣的當事人@@? 這種朋友還交的下去 好偉大...
如果原po的誠意+($$)很夠就和解吧為這個搞訴訟很不值得
作者:
uvvvv (FQ)
2015-06-07 18:30:00連公子又不缺錢 這告才拿個幾萬
作者:
ffxx (none)
2015-06-07 18:32:00雞排買好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fb不要亂加不認識的路人甲乙丙..
我也有coser朋友 但我就算有跟場次也不會擅自貼照
作者:
aker0357 (Internet is a monster.)
2015-06-07 18:38:00配飯剛好~
即便朋友說ok也一樣 (謎之音:你只是不想被異端拷問吧)
話說能不能叫你朋友去檢舉他 讓他領一個退文啊???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5-06-07 18:42:00版主可以申請補退文
作者:
SchoolDeath (æ ¡æ»(䏿˜¯ç¬‘æ»XD))
2015-06-07 18:45:00google一下這ID 事蹟似乎不少XD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5-06-07 18:46:00幸好我FB朋友很少 出角也沒人會拍 QQ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5-06-07 19:11:00咦><是說人家穿小禮服的系列照嗎><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5-06-07 19:19:00不要QQ
叫版主群挖墳好像不太可能..基本上自刪之後版主就管不著之前有人在西洽放上車圖 也是在板主處置前就自刪了
作者:
a43164910 (寺æ‰ä¼Šå…)
2015-06-07 19:29:00版務處理絕對沒有自刪管不著這回事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5-06-07 19:33:00這種芝麻小事多半被勸和吧
作者:
chardavi11 (cockroachwang)
2015-06-07 19:33:00著作權 和民法的人格權
我的意思是指補退文這件事情...如果真的要告版主群當然能調文章出來
作者: lia1062001 (千年妖怪) 2015-06-07 19:37:00
剛吃飽還有嗎?
作者:
er89t3g (球就是鍵)
2015-06-07 19:54:00所以是從當事人的fb上面未過問就轉貼?這樣被告活該…都知道是當事人了還不問 根本是白目
看起來是現實認識 這種老早就該鎖一鎖了啊 不用廢話那麼多在那種人身上..
作者:
oread168 (大地的精éˆR)
2015-06-07 21:31:00真的是幼稚萬分...
作者:
g3sg1 (ACR入手!)
2015-06-07 22:28:00糟糕 FB擬設公開的話可能會很難告成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5-06-08 08:56:00我也是這麼想..只是我對法律不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