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台灣燈會吉祥物遭爆未經授權 也未付設計費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02:22
※ 引述《wl3532 (Liese)》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icctw2014?fref=ts
: 鍾孟舜
: 12小時 ·
: 感謝大家幫忙
: 雲林台灣燈會女生吉祥物的作者呆尼爾,剛才已經收到稿費,從來沒見過在錢沒消沒息之
: 後....錢突然給這麼快
: 感謝大家聲援,但我覺得重點不只是錢的問題,是你叫人改稿,也沒比稿費,之後也沒下
: 文.....作者以為是不要了...白畫一場,結果卻突然出現在雲林縣府台灣燈會...結果呆
: 尼爾去問對方,對方卻回答:在忙燈會..會去了解狀況.....(我知道大家想罵髒話..)
: 我相信不少創作者都遇過,假比稿之名..最後卻被拿去用,或把創意修改變成它們的,這
: 種事屢見不鮮,
: 今天呆尼爾遇到這個狀況,如果對方告知你的東西被採用,錢慢點給也沒關係.....完全
: 不告知..卻從媒體上發現自己的設計被用了....哭..這樣是在不把創作者當人看
: 總之感謝大家幫忙...呆尼爾順利拿到稿費了,跟大家報告一聲
: 也感謝自由時報 報導訊息,支援創作者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74908
: 一見報一天內就匯錢進去了 燈會不是還在忙嗎 XD
→ laechan: 簡單說就是徵稿主辦單位一開始就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常識02/15 11:59
→ laechan: 連這種基本素養都沒有還能當公務員的台灣很多02/15 11:59
回一下這段好了
原本fb爆料
" 創作者呆尼爾當初經設計公司詢問接案
沒有訂金比稿費用被修改多次後就完全沒下文 "
可以很明顯看出來,這設計稿是一間設計公司找他邀稿
可能得標後經過多次修稿定案之後,就被這設計公司放生了...
然後,基本上在跑流程的都是基層人員啦
你要求的所謂"基本素養"不曉得要到什麼程度?
一眼就能分辨出全台所有業界人士的稿件作者?
你自己做得到? 能直接用肉眼分辨出你本身行業所有人的風格?
再來我不曉得你懂不懂政府採購法
(其實我也不懂,只是碰過一兩次啦)
這種設計標,一開始比較會比的主要也是廠商信譽、履約能力跟費用
設計稿什麼的根本不是重點(X)
即便在得標後也是會不斷地一直改(依上頭大官的喜好)
一張稿上去下來,可能被上頭塗塗改改搞到根本原作者都認不出自己的小孩了
...我不是開玩笑的
實際成品你又能分辨出這原作是誰了?
(所以有時候鄉民戰吉祥物水準很爛公務員素質很糟
其實元凶根本......)
打到一半才發現...
laechan你是不是把這案子當成是政府徵稿了?
不過這案子只是一個吉祥物,大概不是像主燈那樣自己單獨一包
可能(推測)是整個包成一個宣傳跟創意行銷委託案
也就是這個case是包含整個行銷的規劃、媒體宣傳及美術設計製作
這吉祥物搞不好在整個本資料裡只有一張設計圖
有人說要附原作者授權書
說真的,這種東西根本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啊...
都會做到盜稿、不付設計費了,你說他們附的授權書效果如何?
最後,這廠商出包上新聞
縣政府那邊應該是一瞬間就"鄭重關切",自然費用什麼的馬上就會匯過去了
基層承辦人也是有夠衰......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6-02-15 11:59:00
簡單說就是徵稿主辦單位一開始就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常識連這種基本素養都沒有還能當公務員的台灣很多
作者: Minazuki (水無月航)   2017-02-15 14:04:00
聽你講的好像這個避無可避....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06:00
附授權書是要事後追加責任啊,偽造文書是公訴罪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07:00
你本來盜用別人的東西就可以要求對方負責了,這東西只是
作者: jupto (op)   2017-02-15 14:07:00
授權書可能是一開始就沒有提供 設計公司可能聲稱設計所有權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7-02-15 14:07:00
確實是避無可避,所以協力廠商的商譽如何很重要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08:00
原設計者,真正的問題是在於原公司跟設計者之間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08:00
授權書問題就像是今天的問題一樣,原創者沒發現,設
作者: jupto (op)   2017-02-15 14:09:00
是公司所有 所以審核時就沒有提供也可能是流程瑕疵漏掉這個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09:00
計公司就可以逃掉一筆錢,如果有確實要求授權書,那設計公司除了錢以外,還要吃刑責,不能用錢了事,以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10:00
授權書還是要收吧 這樣責任才清楚在誰那邊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10:00
後自然不敢再犯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11:00
其實出包了之後就列為不良廠商,也沒以後了XD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12:00
現在就是出包了以後,廠商就把錢給原創者,原創者拿了錢就不追究,沒事兒沒事兒,明年大概還是同廠商
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2017-02-15 14:14:00
沒要求授權書出包後就是『疏失』,補給錢就好了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15:00
很難說,要看情況,有些很屎尿的東西有人來標就要偷笑了
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2017-02-15 14:15:00
要求授權書就是偽造文書,有刑責的...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16:00
有些則是競爭激烈,好幾家廠商你根本不用去找這種有前科的而且這種有鬧上新聞的案子通常應該就是直接掰了,這年頭google很簡單,你繼續用這廠商隨時都被人炒新聞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18:00
今天是在感嘆創作環境的艱難,政府方如果不要求授權證明,那麼廠商就會繼續鑽漏洞盜圖,反正比稿不用錢要讓廠商不敢再犯,政府就要做好要求授權,並用刑責懲罰不乖的廠商,政府的作為對創作環境的才有幫助扯什麼有沒有人要接,那都是等而下之的討論,創作環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22:00
什麼都想要上刑法....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22:00
境要好,民眾要監督,政府更要用制度來保護
作者: kasumi999 (San)   2017-02-15 14:22:00
政府本來就不會吞這種小錢,就單純文創這塊很弱沒重視一般工程她們就會派專人去查,只能說希望這塊也去重視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25:00
不用刑法,好啊,重罰兩萬吧,像勞基法一樣
作者: stinger5009 (歪歪歪)   2017-02-15 14:28:00
上刑法之後你就會改嫌政府沒效率了XD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33:00
請問今天這件事爆成這樣,刑責處理在哪?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34:00
你東西被一個廠商盜用/欠款,你當然是去找律師啊...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35:00
所以就是創作者自己該死要自己付錢找律師囉?政府沒有必要要求創作授權書,因為政府只負責出錢,且公務員身上背好幾項業務忙不過來,不關政府的事啦~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36:00
所以你有沒有發覺,什麼東西都可以套進這個這個邏輯裡..欠什麼缺什麼政府都要幫你討 問題是人力跟預算做不到...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37:00
說老實話,如果你覺得這樣可以,以後就別再叫創作環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37:00
問題欠你錢的明明是那個廠商啊...為什麼你第一個動作不是去找廠商找律師...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38:00
境艱難了,因為政府不管創作是不是有授權,那都是接案公司與創作者間的事,政府只負責出錢外包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38:00
就跟你說理想跟現實不同,這種事情現實做不到他這個單位了不起20個人,要負責全縣幾十萬人的業務每個case都要介入當事主,理想很好但根本不可能做到...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39:00
如果想要有好的創作環境 我建議當創作者的經紀人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0:00
所以創作環境因為公務員忙不過來,所以就不需要保護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0:00
幫創作者篩選好的發包對象 想像政府都幫你做不實際而且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40:00
我倒覺得事先就要求授權書反倒才真正省事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1:00
只會讓創作環境更爛而已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41:00
不然出問題還不是要多花人力去善後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1:00
你要求授權書事情一樣會發生,沒有任何效果...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2:00
你怎麼篩選授權不明的?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7-02-15 14:42:00
找律師其實也很麻煩,因為律師費也不便宜,即使打贏了官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43:00
拿不出授權書的不就是有問題的廠商?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3:00
不會啦...其實小律師很便宜...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3:00
所以我才說出事以後你就拿著授權書告偽造文書啊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44:00
這些事先做 哪需要每天在那邊打官司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4:00
所以又公親變事主啊......他都給你授權書了 上面寫的人你覺得會回答沒授權嗎...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4:00
所以結論就是乾脆政府包到底嘛...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4:00
而且這事的效應很快,一個被告死,之後其他人就不敢
作者: ineedtopee (便便人)   2017-02-15 14:45:00
我覺得只是承包太菜大活動忙不過來,以至於沒跟創作者溝通清楚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5:00
先來授權書 然後就要作者的聯絡方式 弄到最後也別包了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5:00
亂搞,你以為那麼多公司老闆不怕坐牢喔?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46:00
不可能外包就完全不管的吧 工程也是需要監工不是嗎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6:00
考慮長遠一點的話,創作授權書這種東西對政府與創作
作者: stinger5009 (歪歪歪)   2017-02-15 14:46:00
告偽造文書就算運氣超好贏了也是公司員工去被關啊XD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6:00
免洗白手套如此多 根本沒用的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6:00
什麼東西都用刑法去綁最後就是什麼都不用做了...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7:00
者都好,政府殺雞儆猴,創作者有保障 只著眼於現在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7:00
根本解就是您下去做經紀人 就這麼簡單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7:00
你自己想想你的工作整天跑法院,正職還要玩嗎...
作者: bluejark (藍夾克)   2017-02-15 14:47:00
像這種大活動發包通常還有可能會有層層發包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8:00
...? 風評很有用嗎XD更換名字/起白手套公司沒你想的難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48:00
對小公司來講很有用,尤其是設計公司,圈子很小滴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49:00
接政府單的一層 下面白手套公司一層 出事白手套扔掉
作者: stinger5009 (歪歪歪)   2017-02-15 14:49:00
這圈子待遇多差都找得到人耶XD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49:00
而且你說風評這種事,現在出事風評就出來了啊...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50:00
你知道現在廣告公司開始搞員工成立公司直接用假發包嗎www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50:00
除非真的有很硬的背景啦,不然之後這公司就不用接了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7-02-15 14:50:00
做了會被關,待遇我想再多你都會考慮吧XD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51:00
有沒有簽那張授權書都一樣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4:51:00
很不幸的 這種"可能會被抓去坐牢耶"的理由從來就沒有用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54:00
政府單位最怕的就是出事,所以這種會出事的廠商基本上...
作者: shoiguang (shoi)   2017-02-15 14:54:00
鬼島的商譽從來就沒有用,就算壞掉也只要換名字就好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55:00
反正很現實的就是你什麼都要用刑法去跑,人力絕對做不到..
作者: worldark (達克貓)   2017-02-15 14:55:00
私人跟廠商糾紛怪政府 奇怪想法
作者: hom5473 (...)   2017-02-15 14:55:00
不懂所謂綁刑法的點 今天沒授權書出問題 原作要告到時候連政府都一起告下去 還不時得跑法院責任歸屬不清不楚 到時候連承辦人員都遭殃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4:57:00
從一開始沒那授權書就不會影響責任歸屬好嗎你硬要把什麼東西都無限上綱到政府要負責才奇怪少了那個授權書所以盜圖跟欠款的責任在發包人身上...?XD我覺得政府這時該做的應該就是強調如果有這種行為的廠商一律列為全國的不良廠商,不論種類都拒絕往來關聯企業也一樣連坐就解決了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7-02-15 15:03:00
對 事前完全管制是不可能的 坦白說只能事後追究責任列不良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7-02-15 15:03:00
到時候就會改吵比例問題了QQ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5:04:00
比例原則就看抓幾年,對一些廠商三年其實就蠻辛苦了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7-02-15 15:05:00
塗鴉許可證 塗鴉證照 還分丙乙等昇格為創作證照 以便對照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7-02-15 15:05:00
另一些:才三年(挖鼻孔)
作者: sunmonth (銀弦)   2017-02-15 15:07:00
連坐是100%不可能的,這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7-02-15 15:08:00
關聯企業要連坐也很困難 其實是"創作者經紀人"有他商機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5:08:00
反正這也不是我能夠隨便說說就解決的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5:09:00
要怎麼規劃需要很專業的分析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7-02-15 16:27:00
我是把他當成政府徵稿才那樣批評的這裡做個澄清. 如果不是政府徵稿那自然是兩回事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7-02-15 16:28:00
嗯嗯sorry 我寫到一半才想到
作者: bndan (seed)   2017-02-15 17:53:00
不是不可避免 但相關問題要原作者去告設計公司 如果大家都喜歡把事情鬧大鬧滿 以後盜設計應該就會少很多了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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