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改v15.1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17-04-16 14:20:49
新增條文
4-19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警告一次。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警告一次。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原本的第四章 4-19以後條文順延。
板規修改
3-6 第二次起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修改為: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板規修改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之違規從輕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修改為: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違規得從輕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作者: ga652206 (Sing)   2017-04-16 14:22:00
從輕處理和得從輕處理有差嗎
作者: eva05s (◎)   2017-04-16 14:24:00
「得」有考量的意思,也就是可以從輕,也可以重罰不過我不知道這邊是否單純漏字就是了
作者: ga652206 (Sing)   2017-04-16 14:25:00
還以為是違規"要"從輕處理
作者: tonyy801101 (tonyy801101)   2017-04-16 14:31:00
得是選擇性的,應才是義務,是強制的所以那個板規意思是以後從輕處理可以不使用從輕簡單來說以後新板規實施有人觸法可以不必從輕開罰這是讓版主的法規實行權力擴大,至於好不好就不一定
作者: mer5566 (あめ)   2017-04-16 14:57:00
是漏字 去看BM板就知道了
作者: windwater77 (恋は渾沌の隷也)   2017-04-16 15:06:00
從14.0.0b就開始漏 房子人要不要說句話 廠廠
作者: xxtomnyxx (翼天)   2017-04-16 15:52:00
改成 "得" 應該是要防堵有人故意在緩衝期大量違規吧?
作者: 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雷恩哈特)   2017-04-16 23:07:00
我原本覺得沒有必要標明,是我的疏失
作者: blahblah753 (歐哩 )   2017-04-20 13:15:00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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