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條文
4-19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警告一次。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警告一次。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原本的第四章 4-19以後條文順延。
板規修改
3-6 第二次起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修改為: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板規修改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之違規從輕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修改為: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違規得從輕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