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Citrus 芽衣婚姻的法律問題解答及理由

作者: POLITICHONG (蓋世英豪)   2018-03-10 21:58:07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 上回討論的,是芽衣婚約的法律效力。
: 在芽柚的橘勢未定下,這次來談芽衣婚姻的效力問題。那麼,我有兩個問題先提出:
: 一、假若芽衣照爺爺安排而跟宇田川店長結婚,但芽衣並無結婚意思。依現行日本民法

: 定,請問該婚姻效力可能為何? 理由為何?
: (A)無效 (B)得撤銷 (C)解除 (D)終止 (E)不得申報
: 二、若芽衣選擇跟柚子結婚,依現行日本民法不承認同性婚姻下,她們能用什麼法律途

: 解決?
時間到!現在公布正確解答:
一、芽衣跟宇田川店長之間婚姻為無效,甚至根本上該婚姻未經芽衣父母之同意,導致戶
籍機關不得受理兩人婚姻之申報而「不成立」,所以應選(A)、(E)。其理由有下列兩點:
(一)無婚姻合意,導致「婚姻無效」:
1.按日本民法第742條第1款規定:「婚姻,限於下列各項情形為無效:因錯認人或其他事
由,當事人之間無結婚意思時」。所謂「當事人間無結婚意思」,依日本學者通說採「實
質意思說」,認為當事人須有創設「社會通念上夫妻生活關係」之婚姻意思,始為合致 (
千葉洋三、床谷文雄、田中通裕、辻朗,《プリメール民法〈5〉家族法 第2版》,京都
:法律文化社,2005年。參照)。
2.亦即欠缺實質的婚姻意思,即屬虛偽之假裝結婚。男女雙方雖然踐行婚姻申報等形式要
件(日本民法第739條規定參照),但其婚姻仍為無效,實務見解亦採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
和44年10月31日民事判例集第23卷第10號第1894頁參照)。承此,芽衣跟宇田川店長結婚
,但芽衣並無結婚意思,並不因此能認定兩人有結婚意思之合致。
3.小結:是以,在欠缺男女雙方的結婚意思合致下,兩人之婚姻應為無效。
4.附帶論及者,婚姻無效的性質在學界有爭議,以下主分兩說:
(1)當然無效說:
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採之。他們認為,無效的婚姻無待提起訴訟,即得直接主張無效。不
過像「繼承回復請求權訴訟」中,利害關係人可能就被繼承人的婚姻無効,做為「繼承回
復請求權」之法律前提。
舉例而言,A主張其生父B(已殁)生前雖與C女於結婚,但B、C二人之結婚實屬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故其二人之婚姻應屬無效。A想單獨辦理被繼承人B財產之繼承登記,但C女有
所爭執,因此A乃以自己為B之唯一合法繼承人之地位受侵害之虞,而向法院起訴確認其父
B與C女間之婚姻無效,以做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前提。
(2)形成無效說:
此為訴訟法學者所持的有力見解。該說認為,婚姻經法院下無效判決確定時,而溯及失效
。在判決確定之前,該婚姻仍應認為有效。其理由在於,婚姻「撤銷」時法律效果為「向
後失效」,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並不因此成為「非婚生子女」;相對於此,若為婚姻「
無效」情形,將會導致婚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法律上有失公平。
畢竟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原則上並沒有繼承之權利,縱使DNA鑑定結
果確認父子間有親子關係,也同樣不可以繼承。
(二)芽衣婚姻未經其父母共同同意而「不得申報」:
1.按日本民法第4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在反面解釋下,人只要19歲以下即為「
未成年人」。所以芽衣為16歲,係未成年人,合先敘明。
2.另依日本民法第737條規定:「(第1項)未成年子女結婚,應經其父母同意。(第2項)父
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時,亦同。」
,所謂「不明」係指離家後查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所
謂「不能表示其意思」,係指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形,致不能自主行使其同意。
經查,芽衣的生父藍原翔雖常飛往國外,但並非查無音訊而一方不明。而藍原梅僅為芽衣
的繼母,兩人在法律上應屬姻親,故芽衣亦應得其親生母親的同意。
因此,芽衣的婚姻仍須經親生父母共同行使同意,才為有效。若違反該條規定,戶籍機關
將不受理芽衣婚姻之申報(日本民法第740條規定參照),蓋日本學界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
,婚姻申報為結婚的「形式要件」,其違反的法律效力即為「不成立」。
3.小結:是故,芽衣跟宇田川店長之結婚,即便由爺爺主導同意,在未經生父藍原翔及生
母之雙方同意,當地的戶籍機關不得受理該婚姻申報而不成立該婚姻。
4.附帶論及者,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婚姻障礙事由有:「(1)婚姻適齢(日本民法
第731條)、(2)重婚禁止(日本民法第732條)、(3)再婚禁止期間(日本民法第733條)
及(4)近親婚禁止(日本民法第734條至第736條)等」,其效果得依民法第744條規定撤銷
。而民法第737條未經父母同意的結婚,也應屬「婚姻障礙事由」而得撤銷。
然而,日本民法第744條並未將第737條規定予以適用,導致未經父母同意的婚姻申報,戶
籍機關頂多不予受理。即便戶籍機關誤為受理,該結婚申報仍為有效而不得撤銷。(我妻
栄、有泉亨、遠藤浩、川井健,《民法〈3〉親族法・相続法 第2版》,東京:勁草書房
,2005年。參照)。
甚至有學者認為,民法第737條規定的解釋有太多問題點,在立法論上,應刪除父母同意
的要件,而將未成年人的婚姻改交由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的裁定認可 (千葉洋三、床谷
文雄、田中通
裕、辻朗,《プリメール民法〈5〉家族法 第2版》,京都:法律文化社,
2005年。參照)。
二、芽衣跟柚子結婚,雖依現行民法並無婚姻效力,但有兩種解決途徑:
(一)芽柚得就婚姻申報不受理,向家事法院提出家事調解程序及審判程序,並得上訴至最
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進行違憲審查,並促請國會修法以保障同性婚姻:
1.首先,芽衣和柚子因各自家長再婚而成為義姊妹,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故依日本民法並
無近親婚限制。並在符合婚姻適齢下,芽柚須依同法第739條規定向戶籍機關提出婚姻申
報 (跟台灣的登記婚相同)。
2.然而,依日本民法第731條規定:「男不滿十八歲,女不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可
導出其立法目的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是故,該條僅限保障
異性婚,並不保障同性婚姻。由於芽衣和柚子同為女性,她們依日本民法第739條規定申
報婚姻,在違反日本民法第731條規定下,戶籍機關依日本民法第740條規定不受理。
3.另按日本戶籍法第121條規定,有關戸籍事件中市町村長為不當處分者,得向家庭裁判
所(家事法院)聲請不服。而該「不當處分」為行政機關的不當行政行為。在日本行政法認
為,不當行政行為係指行政行為雖不違反法令,但違反內部規則或判斷上不符合客觀目的
性,而與違法行政行為一道構成有瑕疵的行政行為。
據此,戶籍機關不受理芽柚的婚姻申報,即屬「拒絕處分」,該處分不違反法令亦非違反
客觀上目的性之判斷,但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救濟權,芽柚仍得認為該不受理處分在
判斷上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家事法院聲請不服。
4.在訴訟法上,依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家事事件法)第244條至第288條規定,通常婚姻申
報等特定家事事件 (ex.遺產分割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等) 會由家事法院的調解委員
會先經「調解程序」。在預見芽柚對婚姻申報之不受理處分調解不成立時,法院得依職權
改行訴訟程序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284條規定參照)。
5.當家事法院審判終結,並得預期芽柚敗訴下,她們得依日本裁判所法(法院法)第16條第
1款規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若仍敗訴而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則能依日本裁判所法
第7條第1款規定,向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提起上
訴。而最高裁判所受理上訴後,對於當
事人主張違反日本憲法所適用的法律、命令、規則或處分等,做出最終的憲法判斷(日本
裁判所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參照)。
6.復依日本國憲法第81條規定:「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
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此即日本的違憲審查制度。由於日本違憲審查係採「具體審
查」制度,由法院於審理具體案件或爭議時,一併審查其間適用之成文法令有無違憲之虞

然而,日本的違憲審查實務上,雖然最高法院可宣告違憲的法令無效,但如此「單純違憲
之宣告」仍須經日本國會配合廢止或修法。假使國會不願配合,最高法院也莫可奈何,這
是日本權力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下,司法權並不能僭越立法權的限制。後續民法
的同性婚姻保障,實有待日本國會修法。
(二)芽柚在民法修正保障同性婚姻前,到特定的地方政府登記同性伴侶關係證書:
1. 2015年在東京都澀谷區政府,經區議會通過「渋谷区男女平等及び多様性を尊重する
社会を推進する条例」(澀谷區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別社會自治條例),為同性伴侶
提供類同於婚姻的法律保障,也為區伴侶制度開啟濫觴。而東京都世田谷區、兵庫縣寶塚
市、三重縣伊賀市、沖繩縣那霸市及北海道札幌市等其他五地,也相繼建立區伴侶制度。
在澀谷區,只要到市區公所提出雙方合意的契約書,即可得到伴侶證明等關係證明書。
2.領到「伴侶證明」的同性伴侶,雖非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但可處理民事事宜。例如在
申請入住區營住宅或區民住宅時,可視為一個家庭來對待;同時要求區內的居民和企業,
必須盡最大限度尊重同性伴侶,以求公平對待。若發生侵犯同性伴侶權益的事件,區政府
將對當事者或團體進行指導,提出建議並要求改正。對於那些惡意侵權的當事者或團體,
區政府保留將其公諸於眾的權力。
3.不過,上述同性伴侶的權益保障,僅少數地方政府推行而未及全國,甚至前面提到的東
京都世田谷區、兵庫縣寶塚市、三重縣伊賀市、沖繩縣那霸市及北海道札幌市等地,並未
有議會規定同性伴侶的權益,僅有行政效力的同性伴侶宣誓書,雖憑此證在公立醫院簽署
手術同意書、租住或購買市立房產等方面,可享有平等待遇。然而此等宣誓書,其政治宣
示意義大於實質權利保障。僅止於如此的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並未挑戰中央政府對於民法
的解釋權,也無法促使中央政府對同性伴侶的婚姻平等有所積極保障,因此成效有限。
3.因此,芽柚只能到特定的地方政府登記同性伴侶關係並領取證書,然在立法論上,最根
本的作法,仍應經日本國會修正民法,以實質保障同性婚姻的平等權利。
三、結論:
綜上所述,芽衣跟宇田川店長之間婚約無效,且根本上該婚姻未經其父母同意,導致戶籍
機關不得受理該結婚之登記,應認該婚姻為「不成立」。
若芽衣和柚子要結婚,會遭遇戶籍機關不受理婚姻登記,得依法向家事法院提出家事調解
程序及審判程序,並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進行違憲審查,並促請國
會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或者,芽柚在國會修正民法保障同性婚前,到特定的地方政府登記同性伴侶關係證書。相
較其他承認同性伴侶的地方政府,在東京都澀谷區,至少有地方條例明文保障一定程度的
同性伴侶權益。
這次可惜沒人完整答對,第二大題難就難在,還涉及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等程序法,
以及違憲審查制度等。
不過若有人看到citrus的其他法律問題,歡迎站內信提供給我w
作者: Yijhen0525 (深雪)   2018-03-10 22:01:00
原PO整理一下可以當論文發表了
作者: lex65536 (☆▽☆)y d(☆▽☆)   2018-03-10 22:02:00
超難有獎徵答( ̄  ̄;)
作者: jeeplong (chickenhammer)   2018-03-10 22:04:00
嗯…真的有人在想這個喔
作者: ishiyoshi (無視すればいい)   2018-03-10 22:04:00
推!超猛又認真XDD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8-03-10 22:29:00
超認真XDDDDDD不過很棒!
作者: efkfkp (Heroprove)   2018-03-10 22:39:00
認真推,看一半覺得像魔法咒文,一定要這麼繞嗎?字都看得懂連在一起就看不懂了,是故意寫的讓一般人無法順利理解的吧XD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8-03-10 22:41:00
2有個先決條件,必需是望族,且具對日本或區政府有一定
作者: shiyanin (shiyanin)   2018-03-10 23:07:00
日本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啊,上了一課。
作者: Ryanck (harucon)   2018-03-10 23:32:00
認真給推XD第一題如果有欠缺形式要件的話,我會覺得先講不成立,再退步言欠缺實質要件而無效好像比較順暢,雖然這樣有點雞蛋裡挑骨頭啦www另外我剛剛發現了一個頗有趣的點,我國法上未得法代同意是有得撤銷的規定,但日本法竟然沒有看到明文?
作者: spfiscol (大樹 宋)   2018-03-11 00:11:00
很好 是一位身份法讀得很透的friends呢
作者: muki0177 (muki0177)   2018-03-11 11:42:00
應選AD?不得申報不是E嗎? 我這次都沒跟到~ 但動畫這集很不吸引我,接下來那集應該也是吧,好懷念前幾個禮拜會連放三次再睡覺的時光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8-03-11 13:35:00
覺得厲害話說737有限定生父母?單看法條好像無法推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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