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營業秘密法分別保護
和二創有關的是著作權法,就以此討論
一、所以使用原作的角色到底有沒有違法?
漫畫角色如果是獨立之創作,則該人物造型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
因此二創使用原作的角色侵犯著作權。
二、那到底算不算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相關規範有二十幾條,其判斷準則規範在著作權法第65條:
1.利用之性質及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佔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二創基本上前三項都直接出局,只有第四項可以主張二創銷售量小,對原著作市場不生影
響。
但是以上這四個準則並沒有明確規範,也就是說並沒有明說「商用」即不構成合理使用,
只是當你越多項出局時,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低。
三、著作人格權
台灣的著作權法有保障著作人格權,其中包含一項同一性保持權(禁止醜化權),版權方
可以主張R18本損害其名譽。
當然著作權法中大部分屬告訴乃論,因此廠商沒告=沒事。
然後第89-1條規定自發現侵權行為逾兩年不得提告,侵權行為逾十年亦同,所以只要拖過
十年就沒事了。
懶人包:使用原作角色違法,合理使用可能性低,可能還會侵犯著作人格權=賠更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