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duoray (☆嘎多魯蛇★)
2018-11-05 06:55:17智慧財產權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營業秘密法分別保護
和二創有關的是著作權法,就以此討論
一、所以使用原作的角色到底有沒有違法?
漫畫角色如果是獨立之創作,則該人物造型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
因此二創使用原作的角色侵犯著作權。
二、那到底算不算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相關規範有二十幾條,其判斷準則規範在著作權法第65條:
1.利用之性質及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佔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二創基本上前三項都直接出局,只有第四項可以主張二創銷售量小,對原著作市場不生影
響。
但是以上這四個準則並沒有明確規範,也就是說並沒有明說「商用」即不構成合理使用,
只是當你越多項出局時,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低。
三、著作人格權
台灣的著作權法有保障著作人格權,其中包含一項同一性保持權(禁止醜化權),版權方
可以主張R18本損害其名譽。
當然著作權法中大部分屬告訴乃論,因此廠商沒告=沒事。
然後第89-1條規定自發現侵權行為逾兩年不得提告,侵權行為逾十年亦同,所以只要拖過
十年就沒事了。
懶人包:使用原作角色違法,合理使用可能性低,可能還會侵犯著作人格權=賠更多錢。
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但拿別人東西二創還大聲說話難怪古阿莫這種貨色會在台灣紅
沒發生甚麼事情可以吵得這樣也不簡單,往上看幾頁看到了,不就單純 叫你不要營利跟違反善良風俗而已
反正台灣人不尊重創作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用台灣標準去看日本那種隨便被告到脫褲子的國家也是很奇怪金庸 就是個例子阿,一堆改編二創電影 都有給他錢二次原就不用給,沒這個道理對吧?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8-11-05 07:20:00公告禁止還能反咬你「打壓創作自由」呢
重點是你賺多少,賺了錢有沒有意願跟原作者談就算先斬後奏好了,不要太誇張 給點尊重都不會找你麻煩那種用別人的IP賺一堆錢,完全不甩原著的 被找麻煩也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8-11-05 07:22:00從高捷少女到現在電光超人,一有公告禁止就是喊「打壓」,嗯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8-11-05 07:26:00「營利」這一詞要認真來追究,你賣本子就已經是營利了
作者:
skyofme (天空人)
2018-11-05 07:29:00我認為搞二創的都該有自知之明,除非有拿到授權,不然就是違法,只是人家想不想告你而已
國際上都有個共識,只要盈利都不行 跟國家無關但台灣就是過太爽 沒人管,才有古阿莫這種人古阿莫是更超過 直接用盜版片源二創 還亂評任誰都不爽人家不聲明,突然來吉你,又說把你當肥羊宰大家是不是忘記永邦了? 前幾個音節完全一樣後面稍微修改就是自己的 多棒不過那個也是唱片公司問題就是了XD
我知道啊,只是你總不能拿用加拿大的法律來評論台灣的大麻案吧,法律不同要這樣比不適合。
討論這麼久,最保險的方法就是跟官方談 就這麼簡單更何況你是要賺錢的怎樣都可以弄你,你要不要取得官方認同而已不聊了...就這樣吧 沒多大的事情大聲的都是PTT鄉民,日本那邊誰在乎阿
從首篇針對蝦挺的支持者早就不知道歪哪去了我是覺得這串可以停了 戰再多也不會有交集
有沒有侵權,二創會不會出事,上法院就知道的東西不怕死就挑戰看看,如此而已更何況這是日本的事情覺得合理 沒違法 還怕人家吉幹嘛,你們說對吧
通常先警告是一般企業的正常程序啦,尤其對一般人不會這麼趕盡殺絕,大部分都是企業間吉來吉去跟一般人吉企業的多。
作者:
raepopo (瑞)
2018-11-05 08:00:00其實就是看本本的覺得原創方剝奪他尻尻權利所以就喊燒
作者: qazwsx855193 2018-11-05 08:08:00
實務上企業通常會先警告 你不下架再告基本都會要求巨額賠償/拿日本跟台灣比我覺得ok阿 著作權法各國基本差不多
作者:
AN94 (AN94)
2018-11-05 08:20:00拖過10年有屁用 都不用出新的?谷阿莫實際比較能告的點只有對市場影響而已合理使用範圍很神秘
作者:
gekisen (阿墨)
2018-11-05 08:35:00打壓創作真是最好笑的理由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8-11-05 08:37:00但是不少人都吃
作者: notneme159 2018-11-05 09:06:00
推個
這篇明明是這串法理講得最有條理的....(前幾篇連公告的法律效力都搬出來用看了頭很痛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