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之銘言:
: 不過,這明顯是在立法者並沒有考慮到「房屋在天上飛」這種特殊的情況而設立的規範
。
法律漏洞的判斷不是這樣吧,也可能是管你是不是房子,會在天上飛的就不是不動產啊
: 以我所知,目前實務上對於定著物之判斷主要要素有二:
: 一、構造上具有獨立性。
: 二、經濟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
定著物的定義也不是這樣吧,還有固定性和繼續性啊,不然大貨車也是不動產惹耶
: 同樣如果照法條的規範而論,那麼天外奇蹟的那棟房子只要氣球狀態上,便可輕易解除
與
: 動產(土地)的結合狀態。
: 在這種情況下,也會將其視為動產。
法條說的是動產因為「附合」變成不動產,怎麼變成不動產結合動產就變動產??
: 然而,一個客觀而言無疑是房屋的不動產,加上了「會飛」的能力之後就將其視為動產
。
: 這樣即代表原本關於不動產的規範將不再適用,如民法758條之「登記」為特別生效要
件?
: 這原本是為了在事關重大的不動產交易中,能夠保障使當事人保險、慎重,如今此功能
僅
: 房屋多了「會飛」的要件而全部不復存在,顯然並不合理。
這個有點道理,但所以海商法或航空法也都是登記對抗嘛,應該就是考量這個惹
所以天外奇蹟的房子就只是大型飛行器,還是動產但也要登記沒問題,至於移動城堡嘛
我覺得是礙於現在沒有這麼大的路上移動工具啦,如果有的話應該也會有個特別法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