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carfman (大天使卯月的笑容最棒了)
2019-03-04 19:08:23這種情況就跟對付賣愛心筆的情況一樣:
1. 不接受對方搭理直接走開。若被攔下就明確表示不需要及拒絕之意,直接走掉。
2. 若對方仍糾纏不放,拿出手機開始錄影,再次明確表示拒絕,請對方不要擋路。
3. 警告對方「若再阻擋去路,將會報警並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強制罪提告。」
註:若到此階段,對方已明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
(法條連結: http://bit.ly/2ExKfKX )
若有拉扯身體不讓人離開的行動,則已滿足刑法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4. 打一一○報警。
再濃縮一下:
不搭理並走開 → 錄影並明確拒絕 → 警告 → 報警
ref: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