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前也有一個案例啊
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59472
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6月間,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書刊上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成刑法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去年看到這案例後就在思考
請問我買/賣/持有二次元的十八禁漫畫侵犯到誰的法益?
若是該條例的保護目的是兒童健全發展的話 那在成人專區販賣 壓根沒有侵犯可言(若這邏輯不成立617號解釋說的預防措施都沒用了)
但若是避免兒童被性剝削的話 也沒人可以剝削 因為畫的內容都是二次元啊 又不是真人影/照片?
所以搞不懂為什麼要連在成人專區的蘿莉本都抓
莫非法院知道其實有二次元世界 所以畫出來的本本情況都是實際存在於其他世界
那麼我認了 還真有平行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