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ukiyuna (二乃是王三玖是后)》之銘言:
: ※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 ※ 引述《lucifier (lucifier)》之銘言:
: : : │ ───限定─財產處分(84條)───有效
: : 我也來補充一下好了
: : 請去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 : 裁判字號:48 年台上字第 661 號
: : 要旨:
: : 民法第八十四條所謂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 係指為使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特定行為有效,
: : 於其行為前表示贊同其行為之意思而言,
: : 故此項允許之意思表示,
: : 應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與之為法律行為之相對人為之,始生效力。
: : 今天如果你要小孩子是拿他的零用金而主張84條可用
: : 那要先證明這筆零用金是出自於法定代理人允許小孩子進行特定行為(用一萬塊買遊
戲
: 點數)
: : 這又回到甚麼? 回到我一直強調的"請問獲得法代允許了沒有"
: : 而身為無辜的第三人則又回到
: : 外觀上第三人能預見
: : 「九歲小孩子父母同意他拿一萬多元去買點數」的預見可能性及範圍
: : 我不曉得為啥一直跳針護航 ,認為只要是零用錢就可以隨意花用處分的心理是甚麼
: : 難道身為店員從來都沒懷疑過這九歲小孩拿一萬塊他有能力自行運用這件事情嗎?
: : 就算是拿去喝茶,我相信老鴇也會問"弟弟你媽媽有同意嗎"吧
: : 怎麼今天變成因為九歲小孩只是花自己的零用金去買點卡就好像一切天經地義了?
:
: 法理上正確
: 但是母親本身也有責任
: 首先這本來就是小孩的壓歲錢
: 再來小孩也沒有被欺騙
: 最後店員也是在三確認了
: 他可能沒問父母是否同意但是她畢竟確認過了
: 買點卡這種小事跟嫖妓比也差太多
: 而且老實說一萬也不是很多錢吧?
: 跟那種一次十幾萬明顯詐欺的有明顯差異
: 一萬在手游上來說真的不算錢
: 一萬元是否嚴重到要特別注意我覺得很多爭議
: 還是說有明確的法條規範小孩一次不能超過多少?
: (有規定一千要父母陪同 感謝村長補充)
:
: 如果沒有我覺得店員已經仁盡義至
: 就這樣說店員是錯的要負責我覺得很奇怪
: 而且很多事情家庭也有責任跟義務
: 發生這種事情媽媽的解決方式是一哭二鬧
: 從這點就知道這媽媽有問題
: 如果家境窮到一萬元至關重要那她就應該先教育自己小孩這個觀念
: 然後發生事情也要用理性處理而不是在那邊哭鬧訴諸情緒
: 而且給予金錢的支配權這點也是問題
: 如果媽媽都「給了」
: 那發生事情除了按照法律止損之外他也要對小孩好好解釋金錢觀念
: 而不是在那邊哭鬧說自己很辛苦錢很難賺
: 這些話再給的當下應該要跟自己的孩子說
: 不是跟外人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