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單以法律來說
看到後來,其實討論的爭執點很簡單了
跟民法77條事實上沒什麼關係
然後也跟小孩偷爸媽的錢、盜刷信用卡等等也毫不相干
重點是在於民法84條的情況下,小孩花的是自己的零用錢的問題
也就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其零用錢,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效果為何?」
有一派認為
既然法定代理人都給你零用錢了,那麼小孩就可以自由分配金錢的使用
也就是所謂的「概括允許」
在零用錢的範圍內,小孩都可以自由處分
另有一派認為
法定代理人給你零用錢,其用途終究要限於法定代理人「可以合理預見的日常生活所需」
換句話說,縱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存錢了很久,下定決心要購入機車、高級相機、高級耳機
只要法定代理人反對,那麼縱使小孩用的是自己的零用錢,也無從讓交易成立
事實上也有類似的高考考古題啦(x
106年高考三級的民法總則,而今天這個新聞恰好跟第二小題有九成像
A 有鑑於其未成年 17 歲子 B 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
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 B 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
架,而一架 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 16000 元,B 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
如 A 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1.B 和店家 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 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
2.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 16000 元,遂向店家 C
購買航拍機。
3.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 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
要再討論這題就跟西洽越來越遠了,就點到為止吧(ry
不過我還是想發一下牢騷
第二小題的狀況,我就看過肯定買賣效果的詳解跟否定買賣效果的詳解...
會討論法律就是想解決一般大眾生活上感覺困難的問題
結果法律自己也無法對這麼簡單的問題有明確的見解
實在是感覺啊...
不過依照我自己的看法
我是認為法律上來說,這個新聞案例或者第二小題
該限制行為能力人都可以購買啦
至於「便利商店內有員工守則啦」、「父母給零用錢的初衷啦」就是另一回事了
前者是超商店內自己處理,後者則是家庭管教自己解決
跟小孩與超商間的行為,是不同的事情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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