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PX2020 (ㄒㄒ)
2019-07-20 00:22:51※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http://blog.esuteru.com/archives/9349523.html
: 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190719/k10011998921000.html
: 簡單的說 就是兇手確定是精神病患了
: 消息來源是NHK 應該是可信情報
: 因為他是精神病患的關係有接受生活保護 也有實行訪問看護
: 但是即使如此 他還是經常造成鄰近住民的困擾
: 而且會對勸阻的鄰居發出暴力或死亡威脅
: 即使有這些警訊 兇手也沒有因此被抓去精神病院裡綁起來
: 最後終於造成憾事
: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19-07-20 00:24:00第二頁最下方 因為有部分精神病直接影響人的思考與行動所以你剩下的推論可以全廢了 以上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7-20 00:24:00從這個角度,未成年人也是特權者了,因為「犯罪」一樣免罰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7-20 00:25:00或是減刑。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19-07-20 00:25:00跑出說既然AB論點都有b性質 那麼A論點肯定也有e性質啦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9-07-20 00:26:00怎麼不會傷害 癌症身障會傷害經濟喔
作者:
kimmj (艾倫)
2019-07-20 00:26:00其實這種人就算法律上免死 多半也會被社會性抹殺
今天我覺得莫名其妙的地方是 正常個體殺害其他正常個體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7-20 00:27:00再說精神病發的傷害行為,在法學評價已經與天災類同了。
作者:
NewCop (新警察裡王)
2019-07-20 00:27:00那你今天感冒傳染給鄰居小孩,結果他病情惡化死了,你要
作者:
NewCop (新警察裡王)
2019-07-20 00:28:00算殺人罪嗎今天大家會覺得輕判是因為台灣司法只做一半
作者:
jojojen (JJJ)
2019-07-20 00:29:00還再造謠啊== 又再精神病=減刑了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7-20 00:29:00是精神異常下的傷害法益行為,才由減刑或免罰的空間。
不讓犯人受到制裁就能解決問題嗎?只能說太小看人的惡性了
作者:
Sechss (Zwolf)
2019-07-20 00:29:00感冒傳染在工三小?
作者:
NewCop (新警察裡王)
2019-07-20 00:29:00真正該做的是刑法減刑,但同時配合強制醫療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9-07-20 00:29:00但實際上精神病患者被輕判也只是少數情況啊
別在騙人了,精神病通常難以控制自己做什麼都是未知數,這種人根本不能以人看待,而且還比路上野狗還危險,一定要用更嚴格的觀點去看待
作者:
NewCop (新警察裡王)
2019-07-20 00:30:00但台灣司法只有前半段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7-20 00:30:00精神病患在神智正常下的損害法益行為一樣是犯罪。
我覺得這串很多精神病患前面都要加句「不可受控的」不然很多失眠的會躺槍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9-07-20 00:31:00還在精神病不能控制自己 那個程度的患者數量不多好嗎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7-20 00:32:00刑法一堆保安處分的規定,不就是為了預防嗎?
不然勒,原本律師就是幫雇主至上啊,合法的管道當然能試就試
難道每個律師幫加害者辯護都要社會正義取向所以刻意放水嗎你幫加害者辯護原本就要昧著良心才能公正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9-07-20 00:33:00兄DAY 你要先去把前置條件寫清楚不然你一定被說難道XXX也是嗎? 你有沒有看過到底怎樣才減刑
假設三年減刑之後變兩年 你以為關兩年就不用強制治療嗎?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9-07-20 00:34:00的判例? 等等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9-07-20 00:35:00跟尼講喇 重點在於你的想法就算對你來說是正確 但是你的對手是團體,還有他們所支持的法律
對沒有病識感的關他也沒啥矯正作用吧,還是監獄裡面的治療效果比較好?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9-07-20 00:37:00然後就會發現,等你真的成功說不定就是30年後惹
作者:
jojojen (JJJ)
2019-07-20 00:38:00覺得造謠仔問題更大==
你也的訴求其實有點像是全部的不平等要一次補正補足,但問題是有許多的歧視或者不公現象是隨著時間演變而來的,之後才會衍生出權利,女權和同志性少數等弱勢的相關權利都是近代才慢慢的引起大家討論的。而且在權利慢慢形成的過程中,其歧視等相關議題也會隨之發酵,如果假設有你講的問題出現一次迅速補足這反而可能有更多的問題產生,你題的東西基本上都不可能一次到位而且就算政府努力在消弭歧視上做努力,歧視還是在的,政府通過同性婚姻,反同團體還是存在,別說台灣,每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都有所謂的反同團體可以找找看林亦含當初的結婚致詞,就有提到精神病患在與疾病對抗的過程以及社會上備受歧視的困境了,一個事物既然被貼上歧視的標籤,那就很難從社會中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