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使用者多加注意我國保護兒少的法令

作者: catvvine (catvvine)   2019-07-24 14:35:06
感謝nicetree大找出相關判決讓大家參考
不過法條好像引不太正確,後面討論有些歪掉
(我只有稍微看一下判決+相關條文,也可能是我眼殘XD,還請大家指正)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49條第1項: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
: 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 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 案例: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
:
: (有罪部分)
: 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正確的性教育」、編號8 所示「清 一色是童貞」
: 書籍(漫畫)內容,有外表稚嫩、清澀之男、女裸體、性交,及撫摸、
: 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兼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
: 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愛啊?」、「請問~你還是國中生吧?你曾經
: 和女生發生過關係嗎?」等對白文字,有上開漫畫節錄內容影本在卷
: 可稽。
:
: 上面資料都查的到,別以為二次元就沒事!
其實判決主要引用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跟刑法235條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面我沒有看到罰則,只有行政罰的部分
後面有幾位用兒少保障法討論構成要件,會有判決超出文義範圍的誤解
這裡把兒少剝削條例38條複製過來:
第 38 條
I‧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另外也鼓勵大家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實際看看判決本文,比較不容易誤解~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7-24 14:37:00
公然猥褻的話就難講了,端視遇到哪個法官,畢竟這條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只要大多數人覺得是猥褻救是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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