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你說啦刑法235本身就是個垃圾法條,就是那種韭菜連尻槍資格都要許可的政府才會立
的法。
235實質上就是一把範圍極大的刀,只是看執政者是誰,想不想揮刀而已,只要他想做就
一定能砍死你。
235一直都沒有持續性很強力在執行,偶爾壓力大才意思意思掃一下,不然你各位就不用
看圖看本看片子了,隨便都把你抓進去通腸。
今天國民黨立委吳小姐在幹嘛?他修法目的就是覺得政府執行不力,所以要引入檢舉人制
度,由市場機制來配合法條235達成超高覆蓋率的成案審核。
為什麼說235是垃圾?
因為它的定義極度模糊,甚至是靠617釋憲才略微清楚一點,但garbage in garbage out
,垃圾法條再怎麼釋憲也只是變形垃圾,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直接廢了235。
這刀有多大把?看看條文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猥褻是三小?你說了算?
對,只要政府想,抄你家是依法執政、名正言順。
再來近幾年終於進步了,出現釋憲617,稍微寬鬆但內容仍舊可笑。
釋憲解釋文太長,我截兩段就好。
A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 褻之資訊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 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 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
隔絕措施而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B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
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
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
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 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藝術性的有無,他們說了算,大眾(哪個大眾?你以為會公投決定嗎?)能理解的才算,其
他都是異常、猥褻、變態。
你各位小眾性癖的知道這把刀一直都在你們頭上了吧?自以為大眾的也別太高興,只要他
解釋得過你馬上變小眾。
政府本來是愛砍不砍的,只要獎金檢舉制過了一定瘋狂賺錢,沒人逃得掉。
所以我說235是垃圾,請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