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判決書原文,檢附如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易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 主文
: 洪振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看了一下
原告在網路上發現有人盜版他畫的漫畫販售,求償100萬
被告表示他是向大陸買來轉賣的,並未重製、改作,手邊也沒有其他本書了。
法官認為
1.原告提不出證據說被告賣了多少本,檢察官偵察時也沒查到其他本
因此就以原告買的那1本來算,
應沒收犯罪所得135元,
刑事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再加上民事賠償原告6萬元。
2.
原告要求被告登報道歉
法官認為原告未舉證名譽如何受損害,又已獲得金錢賠償,
因此被告不需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