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Vtuber有些法律問題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7-09 10:07:58
就是啊 我們知道Vtuber基本上算是套皮實況
類似角色扮演方式營運
那麼未來勢必會出現某個大V知名到權利必須額外保護 像是賦予當事人能力能使其參加訴訟
目前來看好像鯊鯊 絆愛很有可能需要這麼做
(之前看到有人用鯊鯊做3Dlive的建模 當時就在思考有無侵害Cover智財權)
那麼此時可能討論這個大V能否用非法人/法人人格賦予當事人能力
問題就來了
如果肯認Vtuber能具備當事人能力的話
倘若未來民事訴訟上 中之人與大V於訴訟上是要論固有必要之共同訴訟吧?
那麼大V跟營運方呢?
又大中之人跟營運方呢?
作者: tmwolf (魯神)   2021-07-09 10:09:00
啊就公司的財產在處理啊
作者: Rocksolid (~硬梆梆~)   2021-07-09 10:10:00
COVER買斷皮的話,就可以自己告啊,賦予什麼能力不是
作者: melzard (如理實見)   2021-07-09 10:10:00
你有本事就搞個公司法人 不然法院誰跟你用虛擬形象互動
作者: arthasking (arthasking)   2021-07-09 10:10:00
跟一張皮對簿公堂!?
作者: melzard (如理實見)   2021-07-09 10:11:00
個人勢就乖乖把皮脫掉上法庭去吧你
作者: Rocksolid (~硬梆梆~)   2021-07-09 10:11:00
告就好啦,皮為什麼要出來WWW?
作者: mso18774 (mso18774)   2021-07-09 10:11:00
我猜在法官眼裡V皮大概跟公司的電腦是同一個等級的東西吧
作者: ThreekRoger (3kRoger)   2021-07-09 10:12:00
應該是網路帳號一樣的東西吧
作者: melzard (如理實見)   2021-07-09 10:12:00
在法官看來V皮其實就像MMORPG裡的腳色外觀一樣而已吧
作者: ckwing03 (陸梓萱)   2021-07-09 10:12:00
中之人類似歌手 歌主要是唱片公司的
作者: Rocksolid (~硬梆梆~)   2021-07-09 10:13:00
皮的問題公司出面,真有人找出中之人攻擊對象是中之人就是中之人自己上
作者: Livin (SeaBiscuit)   2021-07-09 10:16:00
但是某種程度上來說如果可以說服法官,皮跟中之人不可分,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21-07-09 10:16:00
如果是個人勢出道,皮跟人設一開始就是中之人自己弄得呢?
作者: Livin (SeaBiscuit)   2021-07-09 10:17:00
也許有機會導向肖像權這方面去打官司?
作者: roger2623900 (whitecrow)   2021-07-09 10:19:00
官司都是真人去打 遊戲或動畫相關的訴訟還不是公司負責阿不對 用藝人來類比應該比較好
作者: XFarter (劈哩啪啦碰碰碰)   2021-07-09 10:25:00
我覺得把 V 當作戲服或是角色來看比較實際它不具備思考能力的狀況下很難被判定成自然人所以根據不同的事件會有不同的判例,但大原則就是我上面講的
作者: seanpai (Seanpai)   2021-07-09 10:26:00
アズマリム自己去查
作者: asz448151 (阿尊)   2021-07-09 10:26:00
這裡看起來像vt版嗎?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21-07-09 10:27:00
VT應該要當法人看吧,非法人不行啊,皮又不是真人
作者: jaguarroco (賈古拉)   2021-07-09 10:27:00
法人的財產啊,不要什麼都以自然人去考慮個人勢也一樣啊,他的個人財產
作者: XFarter (劈哩啪啦碰碰碰)   2021-07-09 10:31:00
民事訴訟上要看案件,目前 V 跟觀眾的互動很難讓 V 有直接的財物損失,我覺得要談就要談類似刑事案件的背景比較好講。如果有個具有刑事責任的案件:是 YouTube 直播上有人瘋狂對著 V 的頻道到不能接受的地步,且假設找得到當事加害人則當然中之人和官方都有可能出庭,但中之人在現行制度下如果仍然不想公開身份,應該是要簽代理契約一類的內容,來讓公司和律師代為出面?有部分腦補還沒驗證相關法條,等樓下幫我補XD
作者: jaguarroco (賈古拉)   2021-07-09 10:31:00
就算你說社團勢好了,也是由社團派出代表
作者: CactusFlower (仙人掌花)   2021-07-09 10:32:00
什麼鬼 這些不是當初出道前跟公司簽的約都應該有嗎
作者: smart0eddie (smart0eddie)   2021-07-09 10:32:00
所以應該就是對皮的就是皮的持有人來處理對中之人就是中之人自己處理是這樣的意思嗎?
作者: asasas0723 (as)   2021-07-09 10:33:00
概念性連結
作者: smart0eddie (smart0eddie)   2021-07-09 10:34:00
也就是對象是虛擬角色或是現實真人是不一樣的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21-07-09 10:34:00
皮只是外表的一部分,不算完整的VT真正的問題關鍵恐怕還是在VT的名字,不能用就很麻煩
作者: TanakaJapan (田中將大19)   2021-07-09 10:35:00
網路帳號就算有人格,開庭也是叫裡面的人出來吧所以公司跟中之人的問題可能像是網路帳號所有人跟使用人?
作者: berice152233 (WASHI買的zenfone2)   2021-07-09 10:37:00
公司:
作者: XFarter (劈哩啪啦碰碰碰)   2021-07-09 10:37:00
給個箭頭,法人的定義本身就不帶自主性(無論私法人還公法人,我的認知和查了一下應該都是沒有)非法人才有人格,如果有某個物件為法人,則它必然沒有自主性而如果你要認一個 V 的 “皮” 有所謂的自主性,你得先抽離中之人才能討論它的行為能力但想當然爾抽掉中之人(表演者)以後皮就是個皮,自然沒有自主行為能力。且,如果作為一個無自主意志的法人這件事成立了,就代表它的權益、發話人跟執行者應該是公司內部契約和章程決定的,而這些 “名詞” 的接受方自然是 Cover我不是法律跟公民相關專業,但我想我知道的公民知識應該大原則都對。剩下的模糊地帶,應該還是要看實際的判例和法官心證吧畢竟世界上都有跟無機物結婚的例子了...雖然我不確定在該國或台灣的法律上能不能適用結婚關係
作者: hdjj (hdjj)   2021-07-09 10:46:00
人權和物權是兩個不同的部份,混在一起當然會覺得複雜
作者: smart0eddie (smart0eddie)   2021-07-09 10:48:00
跟初音結婚那個有新聞說被離婚了QQ
作者: hermis (火山菌病病人No.01221)   2021-07-09 10:52:00
通常搞到要對簿公堂,中之人對VT就沒有操控權了,何來自主所以曾經有操控權這個事實能被追認嗎?
作者: asd18357 (TimYai)   2021-07-09 10:53:00
國外不知道 不過國內有過類似案例 被定義成概念式連結?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21-07-09 11:54:00
你這是沒事找事,一個財產權你搞成這樣,真是不溫暖又沒人性的訴訟制度
作者: luckysummer (Luke)   2021-07-09 11:54:00
這個要律師和法官,正反方都會有成立空間,除非之後有特別法律規定,或有釋字、大法庭做出相關解釋
作者: truelife009 (土亦是金)   2021-07-09 12:02:00
484要再讀一個月的書壓力很大啊我看這一定不是我們溫暖的協同主義論者
作者: zxc88585 (hkekq)   2021-07-09 12:06:00
概念式連結 卡痛蛤蟆U焰膽
作者: chinsong (禽獸)   2021-07-09 13:44:00
能算二創嗎?
作者: martin1007 (龍皮)   2021-07-09 14:03:00
如果有好好理解法人的意義跟賦予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的目的,就不會有這種好笑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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