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比較大手的同人作者
有些會開公司行號
這樣處理事務比較方便
那按照河洛生活(hololive )的規範,
這種的就屬於法人,不能出同人本
否則就違反二創條約了嗎?
不過如果情節未達重大的話
他們應該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懶得跨海來告吧。
希萌創意願意斥資上百萬日圓購買製作權
立意良善
不過應該無法代理holo提出告訴?
有懂法律的解釋一下嗎?
※ 引述《WongTakashi (善良之喵)》之銘言:
: 近年人氣開始竄起的二創同人社團 "御宅eden"
: 與 以高捷少女等IP起家的原創公司 "希萌創意"
: 雙方創辦人因繪師接案的關係發生糾紛 演變成在臉書上互相留言吵架
: 最後雙方都發表聲明 各自維護自身權益 御宅eden要求希萌創意請勿再繼續中傷社團
: 騷擾社團旗下繪師 其行為皆以截圖自保留底存證
: 而希萌創意則指控御宅eden透過繪師強取己方的營業秘密 強迫繪師違反商業委託保密條
: 款 另外再表示該社團所出版之hololive角色二創本"有可能"侵犯到希萌創意花費上百萬
: 日圓購入之合法授權 提醒該社團不要過度製作周邊以免侵犯 如提醒行為被視為威脅恐
: 嚇 歡迎該社團創辦人至地檢署按鈴提告 聲明最後表示支持二創 但無法接受"非創作者"
: "組織外部人士" 有計畫性的大量製作未授權商品 如此作法已成違法事實 奉勸該社團創
: 辦人成為一名創作者 或 適可而止自己的侵權行為
: https://i.imgur.com/Zj3QF8F.png
: https://i.imgur.com/U54ZYvB.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