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rbear (空氣熊)》之銘言
: 修正條文
: https://reurl.cc/EpN340
: 所謂的城牆法
: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 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
: 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3條)
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
人性影像之用。(修正條文第8條)
兒少條例第四章是什麼?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九條 持有
第四十條 網路媒介散佈
: 本來的13條
: 第 13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
: 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 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
: 別身分之資訊。
: 3.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
: 要者,亦同。
: 裡面的條文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05205
: NCC指出,以兒少性剝削影像在網路散布為例,已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若接獲民
: 眾申訴,將通知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處理,境內業者皆會配合,境外平台則透過管道聯繫或
: 透過境外NGO協助。
: 如果境外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或平台提供者不願移除內容,可透過限制接取
: 手段,降低不當內容散布的可能性。
: 這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就其實NCC用兒少法搞你們口中的網路城牆根本不需要修法
: 人家直接找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