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部是119車掌小姐
我們119包山包海 民眾跑來問刑法
當然也算是為民服務
首先我拿個大前提
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鬼不算自然人,是遺體。
請參考民法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我們用刑法247來看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鬼殺隊每破壞(殺)一隻鬼
就會有六個月以上的罪責要科論
所以擬份判決書給你看
洽洽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鬼舞辻無慘
被 告 產屋敷耀哉
竈門碳治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刑法247條爭議之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竈門碳治郎犯毀損遺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竈門炭治郎於洽洽國109年10月16日,於
無限列車上破壞鬼舞辻無慘之親屬下弦之一遺
體。
二、案經鬼舞辻無慘由報告洽洽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紅紅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當時為全台灣上映日期,大家有目共睹炭治郎
毀壞下弦之一遺體。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之毀損他人
遺體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同事及觀眾們可參。目前買碳維生,收入不穩定,為
無教育之教育程度,未婚,有1名妹妹之家庭
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檢察官、被
告、告訴人及家屬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247條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紅紅提起公訴。
洽洽國110年12 月9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薩偷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ilovemami
洽洽國110年12月10日
附錄法條:
刑法247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