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現在比較進步的法學理論就是殺人償命這一套 並不是什麼天經地義的說法
只是以牙還牙的翻版而已 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看殺人的人 有沒有行為能力
例如這個人如果有行為能力 可以判斷殺人要被關 然後跑去殺人 那麼法律就要關他
因為他自己可以控制要不要殺人 那既然都決定要殺人 那就要接受處罰 照法律來判
但是如果說這個人生了病導致精神異常 沒有辦法靠自己去判斷要不要殺人 也就是說
沒有辦法自己去控制 失去了行為能力 那麼就算他不想殺人也做不到 那麼就不能用
法律去判他 因為她生病也不是自己能控制的 所以要送去治療才對
※ 引述《TetsuNoTori (台南空三小鳥)》之銘言:
: 所以話說,殺人償命為啥天經地義R
: 這樣可以恐嚇潛在殺人犯→可理解
: 這樣可以稍微安慰家屬的悲傷→可理解
: 罪犯被處刑就是爽→不認同但可理解
: 阿可是這個"天經地義"是哪裡跑出來的?
: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 為了證明我認真提問的誠意,以下是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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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常低調但是大
: 總而言之有C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