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tsuyuki118 (勝之・改)》之銘言:
: https://news.livedoor.com/lite/article_detail/24928241/
: 重點:
: 被告青葉對於起訴內容表示:
: “我確實那麼做了,沒想過會死那麼多人,我認為自己做得太過分了”
: 辯護方爭辯被告在事件當時的責任能力
: 主張心神喪失方面的無罪
: 被告被認為有責任能力的話 會主張心神耗弱而尋求減刑
我有稍微看了一下Wiki上面簡單的事發前後經過,所以我們稍微比較理性分析一下。
他能夠計畫,在幾天之中,冷靜地買完汽油和必備道具。
並且途中完全沒有被店員或是路人察覺到任何異樣,且順利地完成犯案。
這不符合心神喪失的狀況。
嚴重精神疾病發作的時間和嚴重程度,是非常難以做到這樣的。
也不太可能預謀,大部分都是當下衝動犯案、且對象大多都是周遭的親人朋友。
我覺得源頭可能是因為小時候父母離異所造成的連鎖反應。
因為從小的生活不美滿,造成人格上的扭曲。
再加上因為父親自殺而併發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導致原本扭曲的人格無法壓抑。
另外放火本身也許比起直接殺人來說心理門檻較低,也因此他選擇了這種方式犯案。
可能各種層面下來環環相扣,因此他犯下了這個案件。
因為我也不懂法律和鑑定,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因為精神耗弱而獲得減刑。
那我們需不需要擔心嚴重精神疾病亂殺人?
因為嚴重精神疾病是退化性疾病,到最後通常患者不是都待家裡就是在病院。
一般來說如果真的發病攻擊,根據調查有九十趴以上都是攻擊自己的親朋好友。
而一些調查的結果,精神疾病攻擊人的案件跟平常人來比並沒有比較多。
路上就是多注意一下,因為發作狀況很明顯,有點理解就大概知道不對勁了。
另外不是每一位精神病患都能夠攻擊人,絕大部份可能還是會想去自殺或破壞公物。
每個人的本能上會有對於攻擊人上面,可能潛意識上的制約,統計上會攻擊人的很少。
精神疾病到底該不該減刑或無罪呢?
其實這也是我當初犯的錯,當時的我理解太少了。
我覺得國內的精神衛生知識普遍也比較少,但也不知道國外有沒有比較好。
精神疾病裡面就有分:人格疾患、精神官能症、嚴重精神疾病。
人格疾患是不被法律保障的精神疾病,也就是這個沒辦法主張減刑或無罪。
精神官能症是大家比較常見的那種,很多人會曬藥袋說自己有精神病的那種。
嚴重精神疾病是比較可能會有證明或手冊種類,大部分都是退化性疾病。
我舉一個例子,我比較熟的嚴重精神疾病裡面的躁鬱症。
我一直以為躁鬱症大家差不多只是症狀輕重,但我錯了。
他裡面無論是從發作狀況、發作時間、發作順序、發作程度……
甚至是每個人體質、基因、心理,完全都有不同的可能,組合起來甚至上萬種。
也就是說,每一個躁鬱症患者,都是不一樣的。
有些人就是治療一下子就痊癒了、有些人一輩子輕症不用吃藥。
但很多都是只能吃藥吃一輩子,每次發作都會讓腦袋更加退化。
我覺得這也是很多精神病患的盲點,不應該把任何汙名化代入自己。
像我的話是明明症狀算嚴重,但因為體質代謝,穩定吃藥就能夠解決問題。
有些人可能體質不好或是代謝問題,導致於吃藥也很難穩定自己的病情。
而其實無論是思覺失調或是其他精神官能症,每個人的狀況其實也都不一樣。
所以其實不能夠使用一個名稱精神病患概括所有的精神病患。
每個人的狀況都不一樣、每一個案件的情形也都不一樣。
我覺得無論是法律或是醫師鑑定的專業,就是每一個案件都認真的對待。
不可能說我們討論出一個唯一的結果,接著以後都照這樣做就好。
抱歉,講了這麼多。
結論的話,我最後還是交給專業吧。
因為理解越多,就越覺得自己實在是太渺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