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好幾篇文章下面的回覆好幾個的 是就是慢慢走犯法了嗎?連斑馬線慢走不行,行人
地獄行人地獄,慢慢走吧拉吧拉吧拉。問題是我看了法規。
第 207 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
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我不確定這條法律不適用嗎?秒速不多時應快速通過,慢慢走是不是違反了法條的應快速通
過?圖中的綠燈就剩2秒啊。
做人就互相幫一下也沒要求你要跑的,稍微加點速意思意思雙方互助不好嗎?為啥那麼執著
慢慢走,你說腳受傷就算了,但待在馬路上隨時有被撞死的可能,這麼放心把命交給陌生人
?
要硬說沒違法打死都要慢慢走100公尺走13分鐘的速度也不是不行就是白目而已。但今天當
行人當成白目真的不要怪遇到白目駕駛誒,駕駛撞死你賠個錢做個牢,但反正人是死了。反
正我平常上下班不是腳踏車就是用走的,遇到車讓也是稍微加速一下。
而且好奇怪,好像講快速通過就該得用百米賽跑的方式。所以平常煮菜加少量都鹽都只會加
一粒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