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ACG兒童色情問題,IWIN 燒起來了。
起因是IWIN函請PTT站方移除版友的貼文,以及後續函請業者下架產品。
看起來是IWIN對於業者乃至於版友都有限制言論自由,不過,這裡有一些問題,要被釐清。
1.IWIN有什麼公權力?
首先,IWIN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46條成立的內容防護機構。
除此之外,沒有給他任何公權力的條文,並且參考IWIN官網,他也寫說沒有任何的公權力。
因此,IWIN本身並非任何公權力機關,對於網路平台的業者,應該沒有任何權力限制網路平台業者自由可言。縱使依照兒少法46條三項,也是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衛福部,才能裁罰。
這代表了,IWIN給PTT或是商家的函,本身沒有任何公權力性質,頂多是一種建議或指導,平台或業者本身應該沒有遵守的義務才對。
同時也代表,因為沒有在法律上導致平台、業者有義務,因此,應該也不會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限制。
這個部分,如果有我沒有注意到的資訊,再麻煩版友補充。
2.平台刪文與平台使用者見的權利義務
就網路平台與使用者見而言,通常會有使用條款、版規,作為雙方的契約關係,並且會規定什麼時候、什麼條件底下,平台能夠刪文。
也就是說,雖然刪文構成了言論自由的限制,但是在契約的情況下可以被正當化。
除非刪文是違反契約,或是契約裡面沒寫到的。
也就是說,實際上限制平台使用者的應該是網路平台,不管他是因為IWIN建議還是版規。
3.公權力介入限制言論自由的時間
那麼公權力什麼時候才算是真正在法律上介入、限制言論自由?
依據兒少法46條3項,要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政府部門),實際自己通知業者、網路平台,要先下架,這個時候,是依據法律,並且業者會產生法律上的義務時,應該才是真正公權力限制言論自由,不論公權力透過什麼方式。
4.平台與IWIN
上面講的了一堆,我真正不懂得問題就在這裡了。
理論上如果上面的推論沒錯,IWIN基本上就是一個私人機構、一個公司,他寫信給其他業者或網路平台,為什麼這些網路平台要鳥他?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應該是不論黑白工坊還是PTT都沒有義務遵守IWIN的建議,那為什麼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