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問題是她立法的中心理論就是個BS
那理論根本不是任何一種已知科學
單純就是一個主觀認定
哲學家卡爾曾經說過從經驗得來的理論
必須具備邏輯上容許反例的存在
才是算是科學
也就是說一個理論從正反都可以論證
這個叫做可否證性
舉個例子
世界上所有天鵝都是白的
這個理論可以被否證
也就是說只要看到一隻不是白色的天鵝就夠了
但一個圖片「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要怎麼否證?
你怎麼反駁都不對 因為她永遠可以說
「我認為這引起了我的羞恥」
所以這根本就只是一個個人的主觀意識型態
或一個群體的政治主張
而不是一個能被檢驗的理論
不是說不能立法
但至少立法要有理論依據
拿偽科學來立法根本悖離了現代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