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1001234: 裡面我覺得最危險的是那個刑責...最重七年,表示被判刑
→ s1001234: 的話一定要被關,就算被減刑到6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
→ s1001234: 。這根本是要讓監獄爆炸的白癡刑責。不,應該說整件事
→ s1001234: 都非常白癡,完全視憲法為無物。
看到這推文去找了一下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18
1、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要件是宣告刑,和法定刑如何無關。例如詐欺罪法律規定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具體個案中,被告被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這一年六月就是宣告刑。
緩刑的條件之一應該是"宣告"刑2年以下
因此原則上是可以緩刑的
但 假如未來真的正是寫入法條內成立的話
是不是可以招集幾百個人一起去"自首"
第一次宣告緩刑後 過一周再去自首一次
理論上應該就是不得不關了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