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ㄍ小問題
這是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
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
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
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
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
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
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
這是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
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
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
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
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
查獲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
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
除了立法說明要排除沒有實際傷害到兒少的(正常的二次元)
但我看實際法條沒有排除只是增加刑度而已
這邊可能要請懂法律或是懂立法的專家說一下~
法條沒變 只有法律說明有實質效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