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沈伯洋蔡易餘提兒少性剝削法修法草案

作者: ihatepenguin (窩討厭企鵝)   2024-04-19 14:32:46
我有ㄍ小問題
這是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
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
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
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
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
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
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
這是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
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
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
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
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
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
查獲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
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
除了立法說明要排除沒有實際傷害到兒少的(正常的二次元)
但我看實際法條沒有排除只是增加刑度而已
這邊可能要請懂法律或是懂立法的專家說一下~
法條沒變 只有法律說明有實質效益嗎?
作者: Wardyal (Wardyal)   2024-04-19 14:34:00
你的排版是被狗幹到嗎
作者: leoleoaakk (雷歐.AK)   2024-04-19 14:35:00
原文底下前十個推文不就有答案了= =
作者: lungyu (肺魚)   2024-04-19 14:35:00
寫在說明欄那邊
作者: usoko (time to face reality)   2024-04-19 14:35:00
法官和檢察官會依法條說明去審 所以法條說明是有用的如果動到法律條文本身的話 會有被要求釋憲的問題
作者: DON3000 (><b)   2024-04-19 14:36:00
法律說明是有實質效力的
作者: kasaki (jus cogens)   2024-04-19 14:37:00
放立法理由裡面,但是實務上機關還是看法條硬幹你如果真的被裁罰上法院 法官會看立法理由來審
作者: usoko (time to face reality)   2024-04-19 14:37:00
你說的機關只有司法機關有實權去做 他們會看法條說明沒實權去做的機關 之前就要求發函說明了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   2024-04-19 14:39:00
實務上法官在適用法條時,會以立法目的、立法理由當作出發點像之前有個法官判二次元圖畫違反兒少條例,就是從修法目的去「猜」,說如果不是要把二次元納入規範的話,何必修法將文字從「圖片」修改成「圖畫、照片」所以現在立法理由直接明文,在實務上確實會有一定的效果這種從立法理由、立法精神為依歸的想法,或許能說是從20世紀初期新康德學派主張的法益概念而來,到現在的學說實務還有相當大的地位
作者: serenitymice (靜鼠)   2024-04-19 16:52:00
因為現行條文就是在立法理由說要納管二次元立法理由沒有拘束力,但在法條有爭議時會作為解釋適用法條的參考。其實依照現在情形,本身支持納管虛擬的法官會援引立法理由,本身反對納管虛擬的法官可能就會不甩立法理由,本身沒特定立場的法官可能就傾向立法解釋而認為要納管虛擬。所以這個版本的修法,對於前兩種法官沒什麼影響,對第三種就有影響了。*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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